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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意见的解读
时间: 2020-01-08    浏览量:{{ pvCount }}

   一、修订背景

  2010年1月15日,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闽政〔2010〕2号,以下简称闽政〔2010〕2号),该文在推动我省建立公路治超长效工作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公路完好安全畅通、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等方面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撑。

  2016年以来,国务院及国家相关部委陆续出台公路治超新政策新举措,闽政〔2010〕2号文部分内容与国家层面公路治超新规定新要求不相适应,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需修改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的通知》(闽政办函〔2018〕66号)要求,在吸收国家层面公路治超最新精神及结合我省实际的基础上,对闽政〔2010〕2号进行了修订,并通过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最终形成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新意见)。

  二、新意见主要新内容

  (一)关于总体工作思路问题

  为落实责任,建立公路治超联合执法“一盘棋”、超载治理“一张网”工作局面,新意见提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扣高质量发展,坚持“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原则,健全完善“国家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协作实施、责任倒查保障”工作机制,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加强对货车生产、改装、销售及货物装载、运输的全过程监管。

  (二)关于车货源头管控问题

  为维护良好的车辆生产、销售秩序及规范货车合法装载运输,杜绝非法改装货运车辆出厂及超限超载上路,从源头上遏制超限超载违法行为,新意见提出:从货车生产和改装、销售、货物装载三个方面强化车货源头监管,形成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一是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车辆生产和改装、销售企业进行监管。二是公安交管部门依据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对货车进行注册登记。三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监管。四是按照“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装使用称重(视频监控)等设备及建立并落实货运车辆装载、计量、放行、责任追究等制度。

  (三)关于路面执法管控问题

  为强化路面执法监管,健全完善交通公安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机制,新意见提出:交通运输、公安交管采取定点联合执法(依托交通公安联合治超站点)、流动联合执法、高速公路入口称重劝返等方式,严查严管货车路面超限超载违法行为。

  (四)关于科技手段运用问题

  科技手段的运用是公路治超工作逐步完善、规范、成熟的必然趋势,也是持续推动公路治超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是实现行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治超站运用电子抓拍系统引导货车主动进站接受检测,用机器代替人工,可有效解决“执法效率低下”、“人为拦截货车有选择性执法嫌疑”等问题,从而建立公开、公正、透明的“阳光执法”环境。重要路段安装车辆路面动态检测技术监控查纠货车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可有效解决货车短途驳载、避站绕行、车托带路、夜间偷运等逃避检查的行为,织密公路治超“一张网”,彻底解决货车路面超限超载违法行为。

  近年来北京、湖南、广东等省份已推广大量运用车辆路面动态检测技术监控实施非现场执法,反超限反超载均取得良好效果,新意见提出:治超站全面增设标识车道、引导标志及电子抓拍系统等设施设备,引导货车主动进站接受检测;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可结合路网现状在货物运输主通道、重要桥梁入口处等重要路段和节点设置车辆路面动态检测技术监控,并根据车辆路面动态检测技术监控系统自动检测数据、拍摄图象等信息作为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证据依法予以处罚(实施治超非现场执法);建设全省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汇集全省治超交通技术监控等数据信息,实现超限超载运输运行监管、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执法、治超指挥调度、治超综合分析评价等功能,建立全省治超“一张网”。

  (六)关于公路治超经费保障问题

  为保障基层执法机构能够严格贯彻执行相关制度,推进公路治超工作规范、高效,防止“只罚款不卸载”、“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等问题,新意见提出:要保障治超经费,根据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落实治超经费预算保障,满足实际执法工作需要;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将罚没收入同部门经费保障挂钩。

  (七)关于新意见实施后续问题

  公路治超点多、面广、线长、涉及方方面面,公路治超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将通过治超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讨论解决。

  三、2016年以来国家层面及省出台公路治超新规定

  (一)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相关公路治超内容摘录

  1.2017年8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73号)相关公路治超规定:(二)规范公路货运执法行为。推动依托公路超限检测站,由交通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交管部门单独实施处罚记分的治超联合执法模式常态化、制度化,避免重复罚款,并尽快制定可操作的实施方案,在全国范围内强化督促落实。原则上所有对货车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现场检查处罚一律引导至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货车应主动配合进站接受检查。各地公路超限检测站设置要科学合理,符合治理工作实际。公路货运罚款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缴入国库,落实罚缴分离。依据法律法规,抓紧制定公路货运处罚事项清单,明确处罚标准并向社会公布。严格落实重点货运源头监管、“一超四罚”依法追责、高速公路入口称重劝返等措施。严格货运车辆执法程序,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时须持合法证件和执法监督设备。完善公路货运执法财政经费保障机制。完善全国公路执法监督举报平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2.2018年9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8〕91号)相关公路治超规定:(十二)强化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健全货运车辆非法改装联合监管工作机制,杜绝非法改装货运车辆出厂上路。加大货物装载源头监管力度,重点加强矿山、水泥厂、港口、物流园区等重点源头单位货车出场(站)装载情况检查,禁止超限超载车辆出场(站)上路行驶。严格落实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要求,统一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加大对大宗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执法力度。进一步优化完善公路治超网络,推广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称重检测,优化国省干线公路超限检测站点布局,完善农村公路限宽限高保护设施。加强科技治超,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检测,实现跨区域、跨部门治超信息资源交换共享,落实“一超四罚”。继续加强信用治超,严格落实公路治超“黑名单”制度,对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到2020年底,全国高速公路全面实施收费站入口称重检测,各省(区、市)高速公路货运车辆平均违法超限超载率不超过0.5%,普通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得到有效遏制。

  3.2019年4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关于加快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16号)相关公路治超规定:(九)加强货车超限超载治理。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和超限检测站联合执法工作流程,杜绝重复罚款、只罚款不卸载等行为,明确并公布各区域超限检测站点的联合执法模式,严格落实“一超四罚”。在普通公路超限检测站全面安装电子抓拍系统。建立健全依法打击冲关闯卡违法行为长效机制和应急管控措施,加快推进车辆信息、执法信息共享。将规范治超执法纳入地方政府年度考核目标,加强执法监督考核,拓宽投诉举报渠道。

  (二)国家相关部委文件公路治超相关内容摘录

  1. 2016年8月19日,交通运输部颁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四十条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保护公路的需要,在货物运输主通道、重要桥梁入口处等普通公路以及开放式高速公路的重要路段和节点,设置车辆检测等技术监控设备,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第五十条规定:违法行为地或者车籍所在地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依法给予处罚,并提供适当方式,供社会公众查询违法超限运输记录。

  2.2016年7月12日,《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6〕124号):严格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加强对货车生产、改装、销售和道路货物运输的全过程监管,通过深入持续的综合治理,基本杜绝货车非法改装现象,基本消除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超限超载,农村公路超限超载得到有效遏制,公路网整体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初步建立法规完备、权责清晰、运行顺畅、执行有力、科学长效的治超工作体系。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公安部门健全完善道路联合执法协作机制,以超限检测站点为依托,开展联合执法,并推动联合执法常态化。探索在未设置超限检测站点且绕行货车较多的节点位置,安装技术监测设备,研判超限超载多发高发的点段,开展针对性查纠,加强非现场监管。各省(区、市)要按照国务院对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健全完善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牵头,交通运输、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质检等部门参加的本地区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和日常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强化政府治超主体责任,切实组织实施好本地区治超管理工作。

  3.2017年11月9日,《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交公路发〔2017〕173号):该文从定点联合执法、流动联合执法、高速公路入口联合执法、货运源头联合执法等方面进行了工作部署。

  (三)省政府及相关部门文件公路治超相关内容摘录

  1.2018年12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运输结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8〕98 号):(十二)强化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健全货运车辆非法改装联合监管机制,杜绝非法改装货运车辆出厂上路。加大货物装载源头监管力度,重点排查矿山、水泥厂、港口、物流园区等货物集散地,向社会公布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名单,严禁超限超载车辆出场(站)上路行驶。严格落实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要求,统一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加大对大宗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执法力度。推广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称重检测,优化国省干线公路超限检测站点布局,在公路重要路段和节点逐步设置超限超载不停车检测设施,完善农村公路限宽限高保护设施。加强科技治超,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检测,探索利用不停车检测等科技设施开展治超非现场执法。建设全省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跨区域、跨部门治超信息资源交换共享,落实“一超四罚”。加强信用治超,严格落实“黑名单”制度,对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到2020年底,全省高速公路全面实施收费站入口称重检测,高速公路货运车辆平均违法超限超载率不超过0.5%,普通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得到有效遏制。

  2.2019年8月13日,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了《福建省加快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闽交运〔2019〕30号),在重点任务表第九项加强货车超限超载治理要求: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和超限检测站联合执法工作流程,杜绝重复罚款、只罚款不卸载等行为。严格落实“一超四罚”。建立健全依法打击冲关闯卡违法行为长效机制和应急管控措施。明确并公布各区域超限检测站点的联合执法模式,交通执法、公安交管要指定相应数量的专职治超执法人员全面进驻交通公安联合治超站联合执法,保障联合执法需求。在普通公路超限检测站全面安装电子抓拍系统。加快推进车辆信息、执法信息共享。将规范治超执法纳入地方政府年度考核目标。加强执法监督考核,拓宽举报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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