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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漳州开发区交通局,平潭交建局,厦门港口局、沿海各港口中心,省公路中心、省港航(地海)中心、省运输中心、省交通质安中心,各执法支队: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交通运输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交办法〔2025〕37号)和《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若干措施>的通知》(闽司〔2025〕48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交通运输领域涉企行政检查,支撑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的交通运输市场,持续优化交通运输营商环境,经研究,制定《福建省省级交通运输涉企行政检查标准(试行)》(简称本《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福建省道路运输、公路、水路运输、港口、航道、海事、公路水运工程等领域以企业为检查对象的省级行政检查。厅直有关单位(部门)在开展日常检查等执法过程中,要贯彻执行好本《标准》,提高行政检查的精准性、实效性,确保企业清晰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应法律后果,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二、坚持于法有据
本《标准》以《福建省交通运输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为基础,遵照交通运输部印发的《交通运输涉企行政检查标准》(简称部《标准》)范式,补充我省交通运输领域省级地方性法规、规章中涉企行政检查的具体规范要求,逐项明确检查内容和依据。
设区市、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以本级涉企行政检查职责为基础,结合部《标准》、本《标准》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进一步补充、细化、完善相关要求,于2025年12月底前公布本级交通运输涉企行政检查标准。
三、注重检查实效
各地各单位要将贯彻执行涉企行政检查标准作为整治突出问题规范执法专项行动的一项重点任务,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要加强部门内、层级间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的统筹协调,积极推行“综合查一次”,防止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要将涉企行政检查标准纳入检查人员学习培训的重要内容,切实提升行政检查能力和水平。行政检查人员要严格执行涉企行政检查标准和程序,积极运用执法平台开展检查,大力推行非现场检查,减少行政检查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干扰。
本《标准》未尽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同时,根据法律法规的修改及上级规定的调整,相应适时动态调整。
附件:福建省省级交通运输涉企行政检查标准(试行)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25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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