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交通工程造价审查工作审查意见参考信息
为督促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编制单位进一步提高造价文件编制质量,提高我省的造价管理与服务水平。现我站将2018年度造价文件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总结,供有关单位参考。
一、审查总体情况:
2018年公路水运共计审查90项次,送审金额1293.29亿元,调整不合理费用55.47亿元,核减率4.3%。
(一)公路共计审查62项次,送审金额1198.09亿元,调整不合理费用51.07亿元,核减率4.5%。
(二)水运共计审查28项次,送审金额94.19亿元,调整不合理费用4.39亿元,核减率4.7%。
二、审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一)公路工程
1.送审资料及资质签章(如当地征迁标准文件、相关合同文件、造价人员签章等)不齐全,未按照我站送审造价文件符合性审查表的要求一次性报送相关送审资料。
2.部分项目造价分析报告未根据我站已发布的《福建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做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造价分析及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备案工作的通知》(闽交价〔2017〕36号)的文件要求,选用至少两个类似项目进行横向对比,个别项目设计单位未及时编制造价分析报告。
3.造价文件存在公路、市政界面未划分或划分不清的情况,如将市政管网、人行道路面等市政费用误列入公路费用中。
4.部分材料价格与市场价格偏差较大,未及时深入当地调查并结合有关市场情况合理确定,如送审期为2018年9月的造价文件,未赴项目现场开展材料价格调查且采用2018年1月的信息价。
5.造价文件存在计价工程量与设计图表不符,费率及定额(指标)套取有误的情况,如新建项目误计行车干扰费费率,钢绞线定额调整计算有误等。
6.临时工程中存在拌和站、预制场等标准化场地面积及硬化厚度与高速(普通)公路标准化指南要求不符的情况,如《福建省普通干线公路标准化设计指南》规定:“沥青拌和场应根据项目规模合理设置。当项目规模达到一定规模时,沥青热拌场每约40公里设置1处,占地面积不宜小于50亩,沥青冷拌场每约20公里设置1处,占地面积不宜小于25亩。”部分普通公路造价文件的标准化场地面积未遵循上述指南要求、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编列。
7.土石方工程中存在土石方调配方案明显不合理,如部分造价文件弃土运输费用过高,未根据相应桩号结合取、弃土场位置合理确定弃土运距。
8.绿化工程未参照相关文件的要求计列费用。如《福建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闽交建〔2012〕53号)中规定:“高速公路绿化工程35万元/公里,一级路绿化工程20万元/公里,二级路绿化工程6万元/公里。”部分造价文件的绿化工程费用未按上述规定要求编列。
9.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中,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征地赔偿标准未参照地方相关标准文件规定计取;
(2)部分税费未参照相关文件规定计取或计列依据不足,如部分造价文件耕地占用税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1号)第九条“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要求计列相关费用;
(3)部分税费工程量计取基数有误,如计取耕地开垦费时,水田、旱地的征迁亩数计列有误。
10.造价文件存在部分单列费用资料不全、计列依据不足(如征迁个案未能提供评估报告等费用编列相关依据)及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计列金额与相关设计合同文件金额不一致的情况。
(二)水运工程
1.送审公文不符合要求,送审资料不齐全,送审图纸未按规定签字及加盖水运工程造价工程师印章。如:送审公文未按《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水运工程省级概算审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闽交建[2015]2号)精神执行,送审造价文件时未同步提交造价文件电档数据、上级有关批复文件、审查会议纪要及其他相关资料等。
2.材料价格与市场价格偏差较大,未深入当地调查并结合有关市场情况合理确定。如:编制单位未开展项目所在地材料价格调查,送审造价文件未参照送审当期最新材料价格。
3.部分码头项目施工取费类别取用有误。如:沿海码头≤1000吨级项目为三类工程,未按照《福建省执行交通部<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的补充规定》按三类工程标准计取。
4.航道项目部分航标设备单价偏高、灯浮标测定费、航标设备备品备件数量计列依据不足、挖泥船定额套用有误、灌注桩、钢护筒等工程量计算有误,如设计图纸中施工组织设计采用耙吸式挖泥船工艺,而造价文件采用绞吸式挖泥船工艺。
5.部分码头项目疏浚工程采用工况级别有误、港池挖泥定额套用有误、炸礁工程部分套用定额乘系数无依据。如:疏浚工程造价文件采用工况与设计方案不符等。
6.部分项目增值税税率未按国家最新增值税政策执行;如:财政部 税务总局于2018年4月发布了《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部分造价文件未根据该通知确定增值税税率编制造价文件。
7.建设单位管理费计算有误。如:建设单位经费费率取用有误,未根据概预算编制办法要求计列。
8.第二部分其他费用未按规定编制,未提供编制过程、计算表,有的费用计算无依据,如:征地拆迁费、研究试验费、前期工作费、竣工前验收相关费、其他相关费用等未按规定列明相应依据文件、资料、计算方法及说明,部分项目未提供项目所在地征地征海费用标准依据,研究试验费未根据项目特点或科研要求测算费用,前期工作费未提供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