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交通局、平潭交建局,厦门港口局、沿海各港口中心,省公路中心、省港航中心、省交通造价站:
为做好《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2号)实施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交办人教函〔2023〕822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福建省交通运输工程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条件
(一)取得福建省交通运输工程二级造价工程师或全国公路工程造价人员(乙级)执业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从事交通运输工程相关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三)未受刑事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已执行完毕。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应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s://zwfw.fujian.gov.cn,搜索二级造价工程师(交通运输工程)注册)网上办理注册申请,在线提交申请材料(注册申请材料清单见附件)。原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复查检验工作不再实施。
注册包括初始(增项)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注销注册。
1.初始(增项)注册。申请人应当自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的,应当在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后方可申请。
2.延续注册。二级造价工程师可以在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三个月之前,提交延续申请。
3.变更注册。二级造价工程师的执业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60日内申请变更注册。注册两个类别的造价工程师聘用单位或聘用单位名称变更,应同时提交两个类别的变更注册申请。二级造价工程师不可跨省变更,变更注册不改变注册有效期。
4.注销注册。二级造价工程师申请注销注册证书或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省交通造价站将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二)受理。注册申请材料提交后,由省交通运输厅行政服务中心审核申请材料,核对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材料模糊不清、顺序混乱、页面颠倒、时效过期的,不予受理并由申请人进行相应调整。注册受理后,申报材料不得修改更换。
(三)许可。省交通运输厅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具体由省交通造价站负责相关事务性工作。
(四)注册证书。准予注册的,由福建省交通运输厅颁发电子或者纸质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申请人可登录注册系统查询注册结果,接收电子注册证书或纸质注册证书。二级造价工程师电子注册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证书统一使用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电子证照专用章。
(五)执业印章。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由持章人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编码规则及样式的通知》(建办标〔2020〕10号)规定自行制作。
三、其他事项
(一)记录不良行为。注册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和聘用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经核属实的,将撤销其注册资格并记入交通建设项目从业人员信用不良记录。
(二)开展继续教育。取得交通运输工程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注册两个类别的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学时应按类别分别计算,如有公共科目,公共科目学时可以计入两个类别的继续教育学时。
(三)加强单位监管。申请人所在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等职业资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持证人存在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出租出借注册证书、出具虚假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四)强化执业监督。在我省从业的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应当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遵循严谨、规范、务实、创新、廉洁的从业规范,诚信执业,切实履行承诺事项,加强自律并主动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交通运输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由相应专业类别的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审核并加盖执业印章,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应对本人工程造价技术成果承担相应责任。
(五)接受社会监督。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交通造价站要建立畅通的监督渠道。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或聘用单位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违纪违规行为的,均可通过监督渠道反映。反映的情况应实事求是,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经核属实的,将被举报人或被举报单位行为记入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档案,并将相关核实情况报送我厅。
附件:福建省交通运输工程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材料清单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