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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时间:2019-12-05

  日前,经省政府同意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福建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现对文件出台的背景,最低工资标准的内涵与调整情况等作以下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劳动法》第48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原劳动保障部颁布《最低工资规定》,明确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14号)提出,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将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改为每两年至三年至少调整一次。《国务院批转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根据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我省自2017年7月1日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后,全省经济呈平稳发展态势,为保障劳动者报酬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拟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二、最低工资标准的内涵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其组成不包含以下项目:一是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是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是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包含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费部分,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包含社会保险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

  三、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

  鉴于原有的档位分得过细,不利于职工流动,此次福建省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将现行的五档缩减为四档,分别为1800元、1720元、1570元、1420元。其中:执行第一档有6个区,执行第二档有24个县(市、区),执行第三档有32个县(市、区),执行第四档有22个县。与现行标准相比,各档平均值平均增幅为8.4%,年均增幅3.3%。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参照月最低工资标准也相应设四个档,分别为18.5元、18元、16.5元、15元。与现行标准相比,各档平均值平均增幅为6.6%,年均增幅2.6%。

  附件:1.福建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表

  2.福建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表

  • 附件:1.福建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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