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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交通工程造价站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时间:2020-10-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和《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信息公开指南》,我站编制《福建省交通工程造价站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交通工程造价及政策相关信息提供服务。本《指南》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登录福建省交通工程造价站门户网站查阅本《指南》。

    福建省交通工程造价站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站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

    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福建省交通工程造价站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1.机构职能(机构设置、职责范围、领导简介、领导分工、职称职务任免等组织机构情况);

    2.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可链接到交通运输部、省政府网站查询)、重要规范性文件和交通造价行业标准、规范;

    3.造价工作(造价工作情况、造价信用考核情况、福建省交通工程各市主要材料价格信息、资质管理相关文件等);

    4.政府采购(按照省财政厅规定的目录和标准实施政府采购的情况);

    5其他应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公开形式

    主要通过福建省交通工程造价站门户网站(网址: http://jtyst.fujian.gov.cn/fjjtgczj/点击“信息公开栏目”)公开,此外,还将采用召开情况通报会等辅助形式主动公开本站政务信息。

    (三)公开时限

    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信息,可以向本站或行业相关单位申请获取。

    书面申请受理机构:福建省交通工程造价站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187077842

    传真号码:059187077843

    电子邮箱:a87077842@163.com

    通信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东水路18号交通综合大楼东楼17

    邮政编码:350001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直接申请。申请人登录福建省交通工程造价站门户网站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福建省交通工程造价站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时间以申请信息到达服务器时间为准。

    2.书面申请。申请人可从福建省交通工程造价站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口头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二)申请的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或已经公开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处理申请流程见福建省交通工程造价站网站公布的流程图。

    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三)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将收取信息处理费。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站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站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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