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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发布
时间: 2022-10-14    浏览量:{{ pvCount }}

近日,交通运输部印发《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科学规范做好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充分发挥试点工作在加快建设交通强国中的突破、带动、示范作用。

根据《办法》,试点单位包括试点组织单位和试点实施单位。试点组织单位负责本单位(地区)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包括省级、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铁路、民航、邮政主管部门,大型企业、高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部属单位等。试点实施单位负责各项试点任务的具体实施。试点组织单位可以作为试点实施单位。

一、试点申报条件

(一)试点任务应符合《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以及相关中长期规划、五年发展规划、专项规划要求,明确工作导向、强化引领作用、提升质量成效,打造一流设施、一流技术、一流管理、一流服务。

(二)试点任务应具备较好基础,有一定的创新性、代表性、示范性,通过先行先试能够在部分领域实现率先突破,形成良好带动示范效应。

(三)特殊试点需求,需在申报材料中着重阐明申报理由。

二、试点实施

试点组织单位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试点工作的意见,建立试点工作机制,加强组织协调,细化试点任务,落实具体举措,加强工作进度和质量监督考核、跟踪督导,推动试点任务实施,强化成果推广。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试点工作总结、成果经验等材料。制定或推动制定试点工作支持政策,优先将试点工作纳入本单位(地区)相关规划、计划和年度重点工作等。加强与试点指导单位的沟通对接,及时报告试点任务取得的成果经验、需要解决的问题。

试点实施单位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试点工作的意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实施计划和责任分工,落实支持保障措施。优先将试点任务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及时向试点组织单位报告试点任务实施进展情况,确保试点任务完成进度和质量。

三、试点验收

试点指导单位通过材料查验、现场核查、验收会议等方式对试点组织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报告进行评估,提出验收意见,并按照《交通强国建设试点任务验收评分表》(附件6)评分,得分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试点任务涉及多个指导单位的,各指导单位均应提出验收意见和评分,由牵头指导单位商配合指导单位,综合形成验收意见和验收评分,告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于跨领域、跨区域、综合性的试点任务,试点指导单位可提出建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指导单位、专家联合开展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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