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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创建管理办法》发布
时间: 2022-11-01    浏览量:{{ pvCount }}

日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创建,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邮政局、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22〕11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根据《管理办法》,省、市级交通运输、财政、农业农村、邮政管理、乡村振兴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相关县(区、市)开展示范县创建,加强工作协调、政策保障和资金支持。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示范县创建具体工作。

一、创建条件

辖区内有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任务的县级人民政府,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创建示范县: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农村公路各项工作开展有力,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二)“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体系健全,农村公路治理能力不断增强;

(三)农村公路基础设施网络不断完善,农村综合运输服务能力不断提升;

(四)农村公路管养保障责任落实到位,农村公路安全保障能力不断提高;

(五)农村公路融合发展成效显著,农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不断增强。

存在以下情形的单位,不得申请创建:

(一)近一年县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出现严重违纪违法;

(二)近三年被党中央、国务院在督查、审计等活动中指出农村公路领域存在重大问题,或指出的问题尚未整改完成;

(三)近三年农村公路领域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或质量责任事故。

二、创建实施

《管理办法》明确由交通运输部联合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邮政局、国家乡村振兴局组织开展创建,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创建工作按照提出申请、核查报送、专家评审、推动创建、评估验收、公示命名等程序开展。

三、复核管理

《管理办法》明确创建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已命名示范县要开展常态化自查并及时整改问题;省、市级部门加强对已命名示范县的监督指导;交通运输部会同相关部门,以五年为一个周期开展复核评估,同时规定了复核程序、复核标准、复核结果应用等内容。

各地交通运输、财政、农业农村、邮政管理、乡村振兴部门要高度重视示范创建工作,切实做好《管理办法》的宣贯和组织实施,指导推动本辖区内示范创建单位完善制度体系、加强部门协同、强化政策保障和资金支持、健全管理长效机制,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加快完善现代化农村交通运输体系,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助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提供坚强服务保障。

原文:https://xxgk.mot.gov.cn/2020/jigou/glj/202210/t20221031_37028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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