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县级行政区域内或者毗邻县间的非高速公路的道路上运送旅客及其行李或托运物品,运营线路起讫地至少有一端在乡村且主要服务于农村地区群众出行的7座及以上M1类、M2类、M3类载客车辆(以下简称客车)。
二、基本要求
1.客车车身长度应大于或等于4.8m且小于或等于9m。
2.客车应符合GB 1589、GB 7258、GB 13094、GB 17578和GB 34655的要求,B级和Ⅲ级客车还应符合JT/T 1094、JT/T 325和JT/T 711的要求。
3.客车内饰材料阻燃性能应符合GB 38262的规定,B级和Ⅲ级客车还应符合JT/T 1095的规定。
4.客车防雨密封性应符合QC/T 476的规定。
5.客车踏板、地板、压条应全部使用防滑材料,压条及地板应耐磨。
6.客车应装备具有存储和上传功能的车内外视频监控装置,以及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车载终端(视频监控装置含此功能的可不装);视频监控装置覆盖范围至少应包含驾驶区、乘客区、车外前后部及车内物品存放区;视频监控装置和卫星定位车载终端应符合国家和交通运输行业有关标准要求。
7.客车应具备行李舱(若有)烟雾或温度监测功能,发生异常时,驾驶员在座位上应能观测到声学或光学报警信号。
8.客车应急窗附近应安装应急锤,应急锤取下时应能通过声响信号报警。
9.驾驶员在座位上应能观察到乘客门内外及车内物品存放区(若有)的情况。
10.客车不应设置车外顶置行李架。
11.客车轮罩上方、前置发动机舱上方、高压设备舱上方仅用于存放小件行李的区域面积均应小于等于1m2,且总面积不超过2m2。该区域应设置护栏,护栏高度应为150~300mm。
12.客车的性能参数、结构及配置应符合表1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