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运输概况 行业信息 运输党建 网上办事 互动交流 专题专栏
      ★当前位置: 福建省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 行业信息 >> 车辆管理

《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系列推荐性国家标准修订解读
时间: 2024-08-01    浏览量:{{ pvCount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9月7日批准发布了推荐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 第1部分:整车维修企业》(GB/T 16739.1—2023)和《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 第2部分: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GB/T 16739.2—2023),该系列标准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

  一、修订背景

  为落实汽车维修行业“放管服”改革,交通运输部对部门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汽车维修行业准入管理由“许可”改为“备案”,《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2014)系列国家标准中有关人员、制度等条件要求已不适应现行政策。此外,随着汽车产业和汽车维修技术的发展,原标准中缺少电动汽车维修的条件要求,一、二类整车维修企业以及部分三类维修业户的设备要求和行业实际需求出现不匹配。为指导行业管理部门开展汽车维修经营备案和监管,结合汽车维修行业发展实际,交通运输部组织相关单位开展了推荐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的修订工作。

  二、标准的定位和作用

  本标准的第1部分规定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应具备的组织管理、人员、设施和设备等条件,适用于一、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的经营备案及管理;本标准的第2部分规定了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具备的通用条件和特殊条件,适用于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的经营备案及管理。

  本系列标准是交通运输部部门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重要配套技术文件,是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实施一、二、三类汽车维修企业备案管理的技术依据,也是行业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技术依据。标准的修订实施将进一步落实和推动汽车维修行业“放管服”改革,强化维修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激发市场活力,保障维修市场经营秩序和健康发展,保障汽车维修质量、车辆运行安全和维护消费者权益。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与2014版标准(GB/T 16739.1—2014、GB/T16739.2—2014)相比,本系列标准主要做了以下方面的修订:

  (一)标准名称

  原系列标准名称《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1部分:整车维修企业》和《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2部分: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中“开业条件”具有明显的行政许可特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将“开业条件”修改为“经营业务条件”,标准名称更改为《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 第2部分: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

  (二)标准适用范围

  汽车维修行业准入管理由“许可”改为“备案”,因此,将原系列标准第1部分适用范围修改为“适用于一、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的经营备案及管理”,第2部分使用范围修改为“适用于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的经营备案及管理”。

  (三) 《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 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主要修订内容

  1. 组织管理条件

  (1)将原标准中的安全管理条件和环保管理条件统一纳入到组织管理条件中。

  (2)为加强标准的可操作性,根据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情况,删除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将设置管理部门修改为设置管理岗位并落实责任人。

  (3)由于汽车维修行业“许可”改为“备案”制,删除了与原标准中维修许可相关的要求。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要求,新增“上传承修汽车的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要求。

  (4)在环境保护方面,将“废蓄电池”修改为“废电池”,同时,增加有害垃圾“分类存放”的要求,对企业实际生产作业过程中存在的环保问题进一步规范。

  2. 人员条件

  (1)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从业人员不再强制要求配备从业资格证,删除了从业资格证要求。

  (2)对于人员类别,结合《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安全生产以及业务开展需求,删除“维修企业负责人和维修价格结算员”要求,新增“安全生产管理员”岗位,并明确了维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员的能力条件要求。

  (3)对于人数要求,根据企业实际经营需求,减少二类小型车维修企业质量检验员的要求为1人;对于喷烤漆房外协的一类大中型客车及大型货车维修企业和二类维修企业不再要求配备钣金和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对于一个企业经营多个车型维修的情况,明确了从事多个车型维修的企业,其从业人员数量要求为满足其中人员要求最高的经营项目。

  (4)新增电动汽车维修企业的人员要求,为保证安全和维修质量,明确汽车高压系统维修人员应取得低压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

  3. 设施条件

  (1)针对一个企业经营多个车型维修的情况,标准中增加了经营多个车型维修业务企业的厂房面积要求。考虑到车辆总成维修是相同的作业,将一、二类维修企业的总成维修车间统一为20 m2。

  (2)鉴于对永久性建筑的理解不同以及实际维修企业建筑特点,删除永久性建筑要求和建筑防火性能方面的技术性要求,另外,从安全角度,增加电动车维修、危货车维修对厂房、场地、静电消除设施要求。

  4. 设备条件

  (1)在设备配备要求上,重点从安全、环保、资源节约以及保障维修质量等方面考虑,提出最基本的要求。删除万用表、游标卡尺等小型仪表和计算机、砂轮机、台钻等常规设备,删除汽车前照灯检测设备、制动性能检测设备、无损探伤设备、冷媒鉴别仪等不常用或被淘汰的设备要求。

  (2)对于可外协的设备,结合行业实际情况,由企业自主决定,删除悬架测试台、调漆设备、喷油泵试验设备、自动变速器维修设备、气瓶支架强度校验装置等外协设备要求。

  (3)为降低维修企业成本,促进行业集约化发展,鼓励维修资源的整合利用,对二类维修企业不再强制要求配备喷烤漆相关设备。

  (4)为完善电动汽车维修企业经营业务条件要求,增加了针对电动汽车维修的专用设备和工具要求。

  (5)汽车举升机和喷烤漆房产品属于自愿性认证,标准对此产品不再做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考虑到这两个设备的安全性,推荐维修企业选用经产品认证的举升机和烤漆房。

  (四)  《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 第2部分: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主要修订内容

  1.  通用条件

  将通用条件分为组织管理、安全与环保、人员和设施设备。

  (1)在组织管理方面,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要求,新增“上传承修汽车的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要求。对所有三类业户都提出了质量管理相关要求。

  (2)进一步明确了三类业户的安全和环保要求,包括应建立并实施与其维修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经营者应根据业务类型明确其产生的危废和有害垃圾类别,建立集中收集、分类存放、有效处理和保持环境整洁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

  (3)在人员方面,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从业人员不再强制要求配备从业资格证,删除了从业资格证要求。明确三类业户应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且可兼职。进一步明确经营多个经营项目的三类业户人员数量要求。

  (4)在设施设备方面,鉴于三类业户规模小,且其经营业务的特殊性,考虑企业实际情况,删除了三类维修业户的停车场面积要求,增加了举升机和喷烤漆房技术要求。

  (5)为优化营商环境,针对目前同一业户申请多个专项的情况,对经营多个专项的业户生产厂房面积进行了明确。

  2. 特殊条件

  (1)将汽车综合小修、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和自动变速器维修中的主修人员数量要求进行了修改,明确为汽车综合小修人员中机修和电器的维修技术人员各不少于1人;发动机专修人员中机修和电器的维修技术人员各不少于1人;车身专修人员中钣金和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各不少于2人;电气系统维修人员中电器的维修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电气系统维修中增加高压系统维修人员的条件要求;自动变速器专修人员中机修和电器的维修技术人员各不少于1人。

  (2)在设备配备要求上,重点从安全、环保、资源节约以及保障维修质量等方面考虑。删除万用表等小型仪表和砂轮机、角磨机等常规加工设备,删除了脂类加注器、汽车前照灯检测设备和制动性能检验设备等不常用或被淘汰的设备要求。

  (3)在电气系统维修专项中增加了电动汽车维修业务,增加了针对电动汽车动力电池维修专用设备要求。根据目前电动汽车维修企业实际情况,增加了从事电动汽车高压系统维修人员的条件要求,明确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规定高压系统专职作业、检验人员还应取得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


[附件下载]
福建省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省府路1号  电话:0591-87077761
技术支持:福州达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