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适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含初期运营)线路、运营单位和城市线网的服务质量评价工作,共18条,包括服务质量评价总体要求、主要内容、工作方法及流程等。
一是明确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主要内容。评价内容包括乘客满意度评价、服务保障能力评价及运营服务关键指标评价3个部分,乘客满意度评价通过面访调查、网络调查、电话调查等方式开展。服务保障能力评价通过实地体验、资料查阅、数据调取、人员询问、现场测试等方式开展。运营服务关键指标评价涉及的数据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有条件的城市应当通过智能管理系统直接获取。
二是规定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工作方法及流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提前制定评价方案,并及时通知运营单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及时向社会公布服务质量评价结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于次年1月底前,将年度服务质量评价报告报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年度服务质量评价报告报送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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