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运输管理局关于内河加油船有关管理问题的函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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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1-15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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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运输管理局文件 闽运管水路〔2005〕114号 福建省运输管理局关于 内河加油船有关管理问题的函复 福州市水路运输管理处: 你处《关于内河加油船是否应纳入运输管理范围的请示》(榕水管〔2005〕128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函复如下: 你市现有的加油船若在港区内加油属港作船,则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若在港区外从事移动式加油业务,则视为营业性运输船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你处应按有关规定加强监督管理,保证船舶规范经营。 此复。 二○○五年九月六日 主题词:水运船舶管理函复 抄送:厅运安处、法规处,本局法规室。 福建省运输管理局2005年9月8日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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