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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修正案)》顺利通过省人大审议
时间: 2025-04-05    浏览量:{{ pvCount }}

  近日,《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修正案)》已由福建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为进一步优化我省道路运输行业营商环境,为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的交通运输市场提供了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此次修正案将四个事项由许可改为备案,共对9个条款进行修改,修改后原体例框架不变,合计七章、共七十八条。

  一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中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准入由许可改为备案,相应删去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有效消除《条例》的部分条款与上位法存在不一致且明显滞后不适合继续适用的情形。

  二是助力优化营商环境。为促进新形势下我省小微型客车租赁的健康发展,构建良好营商环境,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出行需求,将《条例》中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管理由许可改为备案(第三十五条);删去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汽车租赁经营许可条件和程序要求;删去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关于《租赁汽车证》的相关规定;相应删去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中违反许可的法律责任规定。

  三是有效解决法律适用问题。为了应对不断涌现的行业发展新情况新挑战,有力有效解决行政执法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选择难题,增加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鉴于《条例》第六十九条列举的违法情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交通运输部规章中都有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可直接适用,故删去第六十九条。

  省厅将加强《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修正案)》的普法宣传,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意识,持续优化我省道路运输行业营商环境,助力我省道路运输行业高质量发展。

  (厅政法处 陈琦 省运输中心法规处 叶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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