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省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部署,结合我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信息是指我中心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我中心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开范围及方式
第四条 我中心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机构设置、职责范围、领导介绍及分工、联系方式;
(二)道路运输法律、法规、规章(可链接到交通运输部、省政府网站查询)和重要规范性文件;
(三)道路运输统计信息(生产动态情况);
(四)道路运输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五)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六)道路运输扶贫情况;
(七)突发道路运输公共事件的预案、预警信息、应对情况;
(八)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
(九)工作动态(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动态);
(十)党建廉政文明建设(道路运输党建、廉政、文明和工青妇建设情况)、干部任免、公务员招录等情况;
(十一)公共服务(道路运输出行服务等便民事项);
(十二)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 我中心可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第六条 我中心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按规定设置了依申请公开的受理点和联系方式,并在门户网站上开通了网上受理申请。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通过规定的渠道向我中心申请获取未列入“主动公开”范围但依法可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国家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
(四)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五)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七)属于内部工作产生的(包括过程文件、内部规章文件等)、标识“内部资料”等对外部不具约束力的内部信息;
(八)中心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 中心各部门在获悉重大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后,除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外,应及时按程序向省厅通报有关政务信息,由省厅统一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采取新闻报道方式的,由省厅新闻办归口管理。新闻媒体报道或社会传言与重大道路运输突发性事件相关事实不符合的,应积极配合省厅新闻办予以澄清。
第三章 保密审查程序
第九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条 保密审查的依据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和其他相关标志。
第十一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并妥善保存。文字记载应当载明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初审、复审、批准的意见和批准日期等。
公文类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文字记载可体现在公文送审签发单上。
第十二条 中心各部门在公文拟稿时必须在公文送审签发单中明确“公开属性”。对未明确“公开属性”的公文,中心综合处在核稿时将予以退回拟稿部门。
第十三条 公文类政府信息按以下方式选择公开属性:
(一)公文内容属主动公开范围的,且不符合不予公开规定条件的,应当选择“主动公开”。
(二)公文内容符合不予公开规定条件之一的,应选择“不予公开”,并在“不公开理由栏目”进行说明。
(三)公文内容按相关规定既不符合“不予公开”条件、又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可选择“依申请公开”。
非公文类政府信息可参照上述方式确定信息公开属性。
第十四条 拟公开的公文类政府信息保密审查与公文制发程序相结合,实行初审、复审、确认和批准的保密审查程序。
(一)初审。由产生政府信息的中心各部门工作人员(拟稿人)负责。初审工作应对照《保密法》、《交通运输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福建省交通运输厅机关保密工作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对拟公开政府信息是否符合不予公开规定条件进行审查。
(二)复审。由产生政府信息的中心各部门负责人对初审的结果进行复查。
(三)确认。由中心保密办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及附件是否有秘密标志进行确认。
(三)批准。按公文签发权限,由中心分管领导或中心主要领导对经过初审、复审的政府信息,作出是否公开的最终决定。
第十五条 拟公开的非公文类政府信息保密审查,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产生信息的部门经办人员提出保密审查初步意见,填写审查表;
(二)产生信息的部门负责人签署保密复查意见;
(三)中心保密办提出保密审查秘密标志信息确认意见;
(四)中心分管领导审查批准(必要时报中心主要领导审定)。
第十六条 公开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时,应会同其他行政机关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七条 经保密审查,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省厅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四章 主动公开办理程序
第十八条 拟稿部门原则上应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正式成文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保密审查工作,并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含纸质和电子版原文)及保密审查表(或公文送审签发单)报送中心综合处。中心综合处工作人员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在中心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中进行公开。
第十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经保密审查可公开的,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依申请公开办理程序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我中心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填写《申请表》(分个人版和单位版),并向我中心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第二十一条 我中心依申请公开办理实行“统一归口受理”、“内部分类处理”和“统一归口答复”程序。
第二十二条 我中心接到群众通过信函、网络和当面申请等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中心综合处统一归口登记受理。
中心各部门在收到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等字样内容的信函时,应于收到信函的当日或次日转中心办公室统一归口受理。
第二十三条 中心综合处在收到申请后,根据以下情况进行分类处理。
(一)对属下述情况的,由中心综合处直接拟写告知书,答复申请人:
1.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申请人重复提交申请的,告知原答复书编号,强调不再重复处理。
(二)上述情况之外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心综合处根据中心领导批办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转相关部门办理。
第二十四条 负责承办的部门(以下简称承办部门)收到中心领导批办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信息是否存在、能否公开、如何公开等拟定办理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中心领导审定后,再送中心综合处。
对因情况复杂等需延长办理时间的,承办部门应及时通知中心综合处向申请人发出延期答复告知文书,延长办理的时限最长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中心综合处根据承办部门办理意见拟定告知书,经承办部门、法规处会稿后,呈中心领导签发。
第二十六条 承办部门在办理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时,注意把握以下要求:
(一)程序性要求
1. 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不明确的,承办部门应当主动与申请人沟通,倾听其信息诉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如何补正,并发出补正通知书。
2. 申请公开的信息明确非我中心制作、保存的,承办部门应当就信息不在我中心的具体原因进行说明。
3. 申请公开的信息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承办部门应书面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承办部门对相关意见和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后,权衡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的影响和公开可能侵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因素,妥善提出办理意见。
4. 按规定对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5. 涉及重大法律问题的,承办部门应当向中心法规处或法律顾问进行咨询。
6. 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出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或者隐去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可以公开。
(二)内容性要求
承办部门应当准确、完整、全面地履行告知义务,严格遵守“例外法定”的原则,不能随意地选择性公开,提出的办理意见应合法完备,避免出现以下问题:
1. 遗漏公开请求事项。
2. 有可援引的文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依据而未援引。
3. 不说明不存在的理由,简单答复政府信息不存在。
4. 单纯以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作为不公开的依据,而未对信息内容本身进行判定。
5. 以内部信息为由,拒绝公开会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信息等。
第二十七条 中心综合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中心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承办完毕后,承办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完整地移交至中心办公室。中心综合处应按照“一申请一卷”进行归档,含申请表、告知书、内部办理过程文件材料、信函邮寄单证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由中心综合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