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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纠治违规吃喝问题一刻都不能放松。经过一个节点一个节点的坚守,“清清爽爽”过节的氛围逐渐形成,但“四风”问题树倒根存,顶风违纪行为仍时有发生,违规吃喝问题改头换面、潜入地下等现象突出,仍有人“吃心不改”,挖空心思违规吃喝,千方百计规避监督。广大党员干部要时刻紧绷遵规守纪之弦,摒弃违规吃喝是小事小节的错误思想,做到心存敬畏、行有所止。
1.严禁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
2.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3.严禁通过虚开发票、通过虚增接待人数等方式,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大吃大喝。
4.严禁在机关食堂、“一桌餐”场所、企业内部接待场所等隐蔽地点违规吃喝。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二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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