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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食堂”,名义上是工作餐,实际上是在隐蔽场所高消费,比如在单位食堂开“小灶”,矿泉水瓶里装着飞天茅台,炒鸡蛋偷偷换成了飞禽走兽,有的食堂还开辟出影音娱乐室、棋牌室、按摩室等,甚至还有企业专门在私人会所、高档小区、写字楼接待、宴请一些领导干部。
【警示案例】
某市司法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在2023年3月参加干部集中轮训研讨班时,违规组织6名公职人员在某内部食堂聚餐并饮酒。后因酒驾被公安机关查获,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免职处理;其他相关人员均受到相应处理。
上述案例中,其违规聚餐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吃食堂”。实践中,有的党员干部为规避监管,选择在单位内部食堂、餐厅、培训中心、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等隐蔽地点进行超标准接待、违规安排或接受吃请,有的在经费报销上将违规吃喝费用混入食堂正常开支。食堂成为“灯下黑”,滋生公款吃喝、违规套现等问题,如不及时加以规范管理,势必成为“四风”问题的“隐身衣”。
【解析】
当前,有许多单位把来客接待安排在机关食堂或内部餐厅,且美其名曰:吃顿便饭,其实是为了取悦招待对象或是达到其他目的,在职工食堂里觥筹交错、大吃大喝,把内部餐厅当成了避风港,虽然不进宾馆酒店了,但招待标准仍然引起群众怀疑。更有甚者,有的单位原本没有职工食堂,根据实际情况来看也没有建设的必要,但因为在外面吃喝“不安全”,竟然不惜经费建设职工食堂,把吃喝地点转移到职工食堂,其目的无非是以职工食堂之名避人耳目,从而逃避纪检监察部门的明察暗访。
【纪法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
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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