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连江)港电有限公司(原神华(福州)罗源湾港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恳请批复<福州港罗源湾港区可门作业区1-3号泊位扩能改造工程初步设计>的函》(国能连港函〔2021〕1号)及相关设计文件收悉。经委托福建省港航勘察设计研究院进行审查咨询及专家评审,设计单位福建省交通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根据审查咨询、专家和参会代表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了修改完善。经审核,修改完善后的初步设计文件符合《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州港罗源湾港区可门作业区1-3号泊位扩能改造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闽发改网审交通〔2017〕217号)及国家和部颁有关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的内容和深度要求。现批复如下:
一、建设规模
将原可门作业区1至3号泊位(1个4万吨级、2个5万吨级多用途泊位)提级扩能改造为2个30万吨级通用散货泊位,年设计通过能力共2668万吨。靠泊方式有同时靠泊2艘30万吨级散货船,或同时靠泊30万吨级、10万吨级、3.5万吨级散货船各1艘,或同时靠泊20万吨级、10万吨级、5万吨级散货船各1艘。
该项目采用分期实施,一期工程建设911米码头平台、栈桥、2#斗轮机散货堆场、石料堆场及相应的工艺、水、电、控制、土建等相关配套设施,其余3#-4#斗轮机散货堆场及铁路装车系统等建设内容二期实施。
二、总平面布置
原则同意设计单位推荐的总平面布置设计方案一。
(一)码头平台
码头前沿线布置在可门作业区规划1-3号泊位前沿线上,方位角为56°~236°,码头平台长911m、前方作业地带宽38m,码头面高程+10.35m(基准:当地理论基准面,下同)。码头平台3号泊位西端121m通过“L”型栈桥与后方陆域连接,其余790m为连片式布置。
(二)前沿水域
码头前沿停泊水域宽116m,设计底高程为-24.2m;回旋水域为1-3号泊位共用,回旋水域按椭圆形布置,长轴1017m,短轴848m,设计底高程为-26.0m。
(三)栈桥
3号泊位西端设“L”型栈桥1座,分为两段,长分别29m和89m、宽16m,通过23m×25m高桩墩台连接,设计高程为+10.35m。
(四)后方陆域
陆域总面积约56.02万㎡,设计高程为+10.11m,布置有散货堆场、块石及碎石堆场、预留发展用地及生产辅助建筑区等。
三、航道、锚地及导助航设施
原则同意设计单位关于航道、锚地及导助航设施设计方案。
罗源湾进港航道、锚地、导助航设施及原可门作业区1-3号泊位工程批复新建的1号灯浮标满足本工程设计船型通航要求。
四、装卸工艺
原则同意设计单位推荐的装卸工艺设计方案。
码头前沿配置6台桥式抓斗卸船机(其中一期配置2台,二期配置4台)、1台移动式装船机和1台门座式起重机;水平运输采用带式输送机系统+自卸汽车;堆场采用斗轮堆取料机+装载机。
五、水工建筑物
原则同意设计单位推荐的水工建筑物设计方案。
(一)码头平台
码头岸线长911m,其中790m为重力式沉箱结构,已完工,121m为高桩梁板式结构,桩基采用灌注桩,上部结构由横梁、纵梁、现浇叠合板及磨耗层组成。
系缆设备选用2500KN系船柱,防冲设备选用SUC2000H两鼓一板橡胶护舷和DA-400H护舷。
(二)栈桥及墩台
栈桥为高桩梁板式结构,桩基采用灌注桩,上部结构由横梁、空心板、现浇面层及磨耗层组成;墩台基础采用灌注桩。
六、陆域形成和道路堆场
原则同意设计单位推荐的道路堆场设计方案。
(一)陆域形成及地基处理
本次扩能改造范围内陆域及护岸均已形成,由北侧码头、南侧电厂及东、西侧护岸围成。
(二)道路和堆场
开山区道路采用现浇混凝土面层,回填区道路面层采用高强联锁块;散货堆场面层采用高强联锁块,块石及碎石堆场采用现浇混凝土面层。
(三)斗轮机基础
斗轮机基础平台采用直立式挡墙+回填块石结构。
七、生产与辅助建筑物
原则同意设计单位关于生产与辅助建筑物设计方案。建设转运站、廊道、变电所等生产与辅助建筑物。
八、供电照明、控制、信息与通信、给水排水、采暖、通风、供热与动力、机修和供油及节能等
原则同意设计单位关于供电照明、控制、信息与通信、给水排水、采暖、通风、供热与动力、机修和供油及消防等设计方案。下阶段请设计单位进一步完善岸电设施设计,优化技术节能措施。
九、环保、安全、消防和职业卫生等
原则同意设计单位关于环保、安全、消防和职业卫生设计方案。下阶段请设计单位按照有关部门的审批或专项意见在设计中优化落实。
十、工期
原则同意设计单位关于施工进度安排,扩能改造工程一期施工工期为12个月。
十一、工程概算
编制的工程概算基本符合国家和部颁有关工程概算编制的规定和要求,本工程概算核定为161149.58万元(其中一期工程73318.2万元)。
十二、其他
(一)请建设单位在施工图设计阶段进一步优化分期建设方案,以满足分期竣工验收条件。
(二)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尽快完成船舶污染防治能力评估,在下阶段施工图设计予以补充优化并同时建设。
(三)项目开工前应按照《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要求,完善项目建设其他相关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