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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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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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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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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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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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经营许可证》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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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港口经营换证(或延期)申请书。
2.原《港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
3.福建省《港口经营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第1-5项对应许可规定中除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岸电、污水预处理、过驳锚地或浮筒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证明、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外的其它相关申请材料。(相关材料已在上次许可申请中提交且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请提交许可资料无变更说明表并免于提交所对应的材料;请申请者认真对照许可规定最新要求,如相关材料没变化但按照新规定需补充相关内容才能符合规定要求的,请补充完善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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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2. 《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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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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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经营停业或歇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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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港口经营人停业或歇业报告。
2.原《港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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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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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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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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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经营许可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办公地址变更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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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变更申请表。
2.原《港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相关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变更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的,提交企业负责人任命文书;变更办公地址的,提交办公用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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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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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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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港口服务(提供岸电)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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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备案申请表;
2、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电子证照可查询的,无需再提供);
3、管理人员名册,内容包括证书类型、名称、发证机关、编号及有效期;
4、经营和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5、设备设施清单;
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向港口局备案的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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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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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港口服务(水上船员接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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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备案申请表;
2、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电子证照可查询的,无需再提供);
3、管理人员名册,内容包括证书类型、名称、发证机关、编号及有效期;
4、经营和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5、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已向港口局备案的不提供);
6、使用交通艇、客渡船及拖轮接送的,提交船舶所有权、船舶国籍、船舶检验证书,非自有船舶需提供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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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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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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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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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港口服务(燃物料供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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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备案申请表;
2、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电子证照可查询的,无需再提供);
3、管理人员名册,内容包括证书类型、名称、发证机关、编号及有效期;
4、经营和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5、设施设备清单(使用船舶供应的,提交船舶清单);
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专家评审通过意见(已向港口局备案的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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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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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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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港口服务(生活品供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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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备案申请表;
2、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电子证照可查询的,无需再提供);
3、管理人员名册,内容包括证书类型、名称、发证机关、编号及有效期;
4、经营和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向港口局备案的不提供);
6、设施设备清单(使用船舶供应的,提交船舶清单;使用车辆供应的,提交车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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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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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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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港口服务(污染物接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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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备案申请表;
2、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电子证照可查询的,无需再提供);
3、海务、机务专职人员清单、专业证明、从业资历证明;
4、经营和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专家评审意见(已向港口局备案的不提供);
6、设施设备清单(使用船舶从事污染物接收的,提交船舶清单,使用车辆接收的,提交车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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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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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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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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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港口服务(围油栏供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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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备案申请表;
2、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电子证照可查询的,无需再提供);
3、管理人员名册,内容包括证书类型、名称、发证机关、编号及有效期;
4、经营和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5、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已向港口局备案的不提供);
6、常备围油栏的数量、品种、规格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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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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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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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服务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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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备案申请表;
2、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电子证照可查询的,无需再提供);
3、管理人员名册,内容包括证书类型、名称、发证机关、编号及有效期;
4、经营和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5、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已向港口局备案的不提供);
6、从事租赁服务的,提交供租赁的港口设施设备清单、港口机械清单;从事维修服务的,提交主要维修设施设备清单;
7、从事码头及其它港口设施、设备租赁服务的,提交港口设施的竣工验收证明(管理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手续或企业组织竣工验收手续但有向管理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申请人无需提供验收证明,由审批单位内部审查;企业组织竣工验收手续但未向管理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申请人需提供验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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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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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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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理货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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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备案申请表;
2、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电子证照可查询的,无需再提供);
3、管理人员、理货人员名册,内容包括证书类型、名称、发证机关、编号及有效期;
4、经营和安全管理制度清单,经营设施清单;
5、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理货信息系统能与港航电子数据交换中心和电子口岸顺利进行数据传输的承诺函;
6、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经营危险货物理货业务时提供)和专家评审意见(已向港口局备案的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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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二十一条、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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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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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服务及港口理货业务变更或终止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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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变更备案申请表;
2、原备案表;
3、对照原备案材料清单,提交相关变更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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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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