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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港口生产发展扶持政策(2023-2025年)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时间: 2024-03-28    浏览量:{{ pvCount }}

  近日,我中心会同福州市交通运输局、福州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福州港口生产发展扶持政策(2023-2025年)实施细则》,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出台的《坚持“3820”战略工程思想精髓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行动纲要》《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港口生产发展扶持政策(2023-2025年)的通知》(榕政规〔2023〕14号)(以下简称《政策》),打造丝路海港城,实施我市“南集北散”港口发展战略,我中心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制定新政策具体实施细则,进一步促进福州港口吞吐量增长,推动福州港高质量发展超越。 

  二、范围期限 

  政策适用范围为福州市行政区域港口内从事港口与航运经营的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期3年。 

  三、主要修订内容 

  《细则》共分五章、二十四条,包括总则、补贴条件及报审材料、政策适用范围及经费来源、管理和监督、附则等。对比上一版,新《细则》主要内容修订说明如下: 

  (一)关于调整市级补贴资金申请拨付程序

  新《细则》参照“丝路海运”省补资金审核流程,明确流程执行相关资金拨付程序,新增了我中心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项审查的流程。 

  (二)关于修改完善补贴条件

  为稳固现有集装箱国际航线,拓展开通新航线,有效增加外贸集装箱吞吐量,参照最新《福建省“丝路海运”港航发展专项资金暂行办法》,新《细则》将新增国际航线、巩固国际航线年度挂靠航次数调整为26次作为补贴条件。 

  (三)关于修改完善申报材料 

  为进一步确认船公司航线运营情况,新《细则》中对新增国际航线、新增台湾航线部分新增船公司航线运营确认函、集装箱码头整体控股经营人审核意见、港口理货公证机构出具航次证明及具体航次明细表作为码头公司申报证明材料。此外,巩固国际航线部分同时新增港区年度集装箱班轮航线情况公告,作为申报证明材料之一。 

  (四)关于修改完善补贴标准 

  按照新《政策》公布的补贴对象和标准执行。其中,新增第十九条,对于对集装箱箱量、干线船公司集装箱水水中转两个补贴事项,当其上一年度基数为0时,按相应事项最低档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明确新投产集装箱码头泊位第一年集装箱吞吐量在上一年度基数为0时的补贴奖励标准。 

  (五)关于新增补贴对象、条件及标准 

  按照新《政策》公布的补贴对象和标准,《细则》新增关于外贸临时性加班船挂靠补贴大宗散货海铁联运补贴补贴对象标准、条件及申报材料内容 

  (六)关于监督管理

  《细则》第四章明确申报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应保证出具的材料真实有效。对于谎报、瞒报及提供虚假信息行为的企业,我中心有权取消其助资格,如已发放相关助资金将予以追回。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附件下载]
  • 福建省福州港口发展中心 福州市交通运输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港口生产发展扶持政策(2023-2025年)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 福建省福州港口发展中心  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六一南路255号  电话:0591-8785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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