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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部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解读

来源: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时间:2022-05-20 10:17 浏览量:{{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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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修改背景

  4月7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 第752号),其中包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部分条文的修改,自5月1日起施行。为此,我厅对《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进行了相应修改。

  二、主要修改内容

  (一)调整行政处罚职能主体

  按照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将原条例中处罚主体“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第9条等31个条文)。

  (二)修正了部分违法行为的立案和处罚依据

  根据新规,修改和替换了“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等15项违法行为的相关立案和处罚依据条款,执法公正、依据精准、适用正确。(违法行为代码:201001、201003、202001、205001、205017、206001、206004、207001、207005、207006、207008-207010、212007、212008)

  (三)调整了对部分违法行为情节、后果的认定标准和罚款幅度

  统一了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货运经营的罚款幅度(违法行为代码:201001、202001);将对“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等5项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由“吊销经营许可”修改为“责令停业整顿”(违法行为代码:207005-207006、207008-207010);调整了对“强行招揽旅客”和“强行招揽货物”等7项违法行为情节及后果的认定标准(违法行为代码:201033、202008、205008、205010、206004、212007、214002);对道路运输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经营者未按规定备案且拒不改正的违法情节认定标准由以次数认定调整为按照情节严重程度认定,并相应调整罚款幅度(违法行为代码:205017、206001、207001)

  (四)增设了对部分违法行为处罚的裁量基准

  增设了对道路运输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经营者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于上述经营者2次及以上提供虚假备案材料情节严重的,给予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原备案的业务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代码:205024、206008、207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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