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湄洲湾港口发展中心政务公开工作办法
来源:湄洲湾港口发展中心 时间:2020-05-12 20:2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推行政务公开的要求,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湄洲湾港口发展中心依法行使职权,规范政务公开工作,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湄洲湾港口管理政务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湄洲湾港口发展中心公开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努力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港口行政管理体制,提高港口管理部门的行政效能和公信度,促进港口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政务工作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政务公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稳步推进、不断完善的原则;坚持注重实效、有利于人民群众进行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是指港口管理机构,对其管理或服务过程中的政务事项及相关信息,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或有关方面公开。

第五条  湄洲湾港口发展中心及其职能机构是政务公开的公开义务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政务公开的公开权利人。

第六条  公开权利人获得政务信息后,可以对信息进行加工或其他形式的开发、利用,但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扩大公开范围,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他人隐私,或侵犯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公开内容与形式

第七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务事项:

(一)湄洲湾区域的港口发展规划、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港口经济运行情况;

(二)港口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

(三)本部门的职责、内部机构设置和管理权限;

(四)本部门的交通行政许可和备案事项的名称、依据、标准、条件、数量、程序、时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范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办理结果等;

(五)港口管理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批准机关、批准文件、收费期限等;

(六)重要专项经费和港口资源的分配使用情况,包括重大港口基本建设项目、设备物资采购、岸线资源审批等;

(七)公开承诺办理的事项;

(八)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其他事项;

(九)公开权利人的救济途径和时限。

第八条  公开义务人以适当方式向本单位内部公开下列政务事项:

(一)港口发展年度计划安排情况;

(二)港口专项资金征收使用情况;

(三)港口建设项目管理情况,

(四)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五)本单位内部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公开义务人以适当方式向机关内部公开下列事项:

(一)机关办公规章制度;

(二)机关内部经费使用情况:

(三)机关干部选拔任用情况;

(四)年度考核、评优选先、表彰奖励情况;

(五)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六)机关内部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在行政执法时,主动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告知执法主体;对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时,告知做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和理由、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决定作出后要公开执行结果。

第十一条  当地发生的重大港口突发性事件,按有关规定及相关程序上报和公开,不得隐瞒和拖延。

第十二条  政务公开的形式要结合本地实际,灵活多样,注重效果,公开形式要与公开内容相适应。主动公开的政务事项,可采取符合该事项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设立政府网站;

(二)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编发政务专刊;

(三)设立政务公开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

(四)设立新闻发言人,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其他会议;

(五)设立政务公开服务热线;

(六)实行重大事项决策听证、咨询制度;

(七)设立单位负责人公开信箱,建立单位负责人接待日制度;

(八)其他便于公开权利人知晓的形式。

第十三条  对未列入本规定主动公开的事项,公开权利人有权向公开义务人申请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禁止公开的内容除外。依申请公开视情况实施。境外组织和个人申请获取港口政务信息,实行与该国信息公开对等的原则。

第十四条  政务公开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公开义务人要及时更新。政务公开的信息内容错误或不准确的,要及时更正。

第十五条  下列政务事项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公开,未经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扩大公开范围,更不得向社会公开。

(一)国家保密法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公开后会影响社会正常秩序的信息;

(三)机关内部正在研究讨论的事项;

(四)企业的商业秘密或以不公开为条件向港口部门提供的信息;

(五)个人隐私;

(六)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三章  公开程序

第十六条  政务公开的程序是:

(一)确定公开项目和内容,明确承办部门(单位);

(二)对需要公开的内容进行核实;

(三)对需要公开的内容进行保密审查;

(四)报请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五)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公开;

(六)收集对政务公开工作的反映,不断改进公开工作;

(七)对公开的文件、资料存档。

第十七条  重大决策实行预公开制度,将拟决策的方案和依据向社会或有关方面公布,采用听证会、咨询会、论证会等方式,在充分听取意见后再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公开义务人未主动履行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公开义务的,公开权利人可以要求公开义务人履行义务;公开义务人在接到公开要求后,应限期予以公开。公开权利人要求公开的内容已经公开的,公开义务人要给予指引。

公开义务人未主动履行第十条公开义务的,公开权利人可以要求公开义务人履行,公开义务人要限期向公开权利人公开。

第十九条  拟公开的政务事项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的部分要公开。对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可暂缓公开,待其性质或密级确定后再作处理。

第二十条  公开义务人根据本规定进行政务公开,只能向公开权利人按核准的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经批准的其他费用。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明确专门的政务公开领导、实施和监督机构,制定政务公开实施方案,并严格按规定的程序执行,保证政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和有效性,逐步使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监督体系。主要监督方式包括:

(一)对公开义务人的政务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二)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政务公开的意见;

(三)设立并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及时查处政务公开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并向投诉人通报处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定期对政务公开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岗位目标责任制、年度政绩考核结合起来,与评优选先和奖惩挂钩。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机构责任的落实和各项工作制度的建立情况;

(二)部门职责、内部机构设置和管理权限的公开情况;

(三)港口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公开情况;

(四)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

(五)行政执法的公开情况;

(六)办事程序、方式方法和办事结果的公开情况;

(七)服务承诺的履行情况;

(八)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和责任追究的公开情况;

(九)各项监督制度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政务公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保障政务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五条  加快信息化建设,发展电子政务。通过多种形式加强政务公开宣传工作。

第五章  救济与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开权利人认为公开义务人政务公开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请求赔偿。

第二十七条  省纪委驻交通运输厅监察室、福建省湄洲湾港口发展中心监察审计处负责受理与政务公开有关的投诉。

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与政务公开责任机构不能是同一机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况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必要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执行政务公开规定的;

(二)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对政务公开工作敷衍应付、不履行职责的;

(四)弄虚作假,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影响干扰或人为设置障碍,抵制政务公开工作的;

(六)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行为。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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