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区)交通局、沿海各港口中心(局)、省高速集团、省交通质安中心:
根据《行政处罚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有关要求,结合近年来交通运输领域常用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省厅对《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2018年修订)》进行了修订,最终形成《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并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见3附件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1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