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相关处室、各港务站,执法支队:
现将《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方案》《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事项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泉州港口发展中心
2023年6月8日
2023年度泉州港“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工作,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辖区港口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创新监管方式,规范执法行为,在泉州港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提升监管的公平性和规范性,降低监管成本,提高执法效能,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有关单位(处室)要根据省交通厅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计划的安排,明确本单位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在此基础上,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原则上要实行随机抽查。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采取普查等检查方式的,也要贯彻“随机抽查”理念,探索实行检查人员、时间、地点等方面的随机。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检查事项,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二)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有关单位(处室)要建立健全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实施动态管理。检查对象名录库应涵盖全部检查对象,录入检查对象名称(姓名)、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纳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人员应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涵盖所有执法检查人员,录入检查人员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等)、职务、专长领域和执法年限等信息。
(三)制定随机抽查实施细则
有关单位(处室)要对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逐项制定随机抽查实施细则和具体操作规程。
1.明确抽查比例和频次。法律法规规章对检查比例和频次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实施;没有规定的,根据行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2.明确抽查操作流程。采取机选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因依法回避或客观原因无法参与检查时,按程序递补检查人员。
3.明确检查工作标准。有关单位(处室)对随机抽查事项要逐项或统一制定检查表格,明确执法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处理意见等,提高随机抽查监管工作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
(四)建立抽查信息公开机制。
1.加强抽查结果公开。坚持谁抽查、谁负责、谁公示,及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通过中心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抽查结果正常的检查对象,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结果有问题的检查对象,区分不同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对检查对象拒绝接受抽查或在接受抽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依法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2.加强抽查结果处理。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加大惩处力度;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3.加强抽查结果分析。充分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探索建立综合分析和研判制度,重视抽查结果的收集汇总、统计整理,通过数据监测、挖掘、比对分析,掌握相关领域违法活动特征,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区域性、行业性及系统性风险的能力。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是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的关键环节。相关单位、处室要周密组织实施,积极探索创新,狠抓工作落实。
(二)严格落实责任。相关单位、处室要认真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切实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对监管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依法实施检查。执法人员、市场主体随机抽取组合后,执法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抽查工作细则开展检查,要规范文明执法,严禁粗暴执法、野蛮执法,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树立文明、规范的交通运输执法形象。
(四)加强宣传培训。相关单位、处室要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形成全社会理解、关心、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大执法人员培训力度,加强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转变监管理念,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监管水平。
2023年度泉州港“双随机、一公开”
检查事项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部署,《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计划的通知》(闽交政法函〔2023〕6号)的要求,结合泉州港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双随机抽查,是指通过检查对象名录库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检查对象,选派随机产生的检查人员,依照法定职责对被抽查的检查对象的日常监管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的监管机制。检查实施细则内容包括经营检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一、港口经营企业经营监督检查事项实施细则(具体详见附件)
(一)抽查对象
辖区取得港口经营许可或备案的港口经营企业、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
(二)检查依据
《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收费计费办法》
(三)抽查程序
依托省厅“双随机”抽查系统摇号随机抽取,原则上本年度抽取过的企业,下一次将不再抽取。
(四)检查方式
现场核查台账资料检查。重点检查港口经营资质、设施设备维护情况、经营行为、港口收费政策执行等情况。
(五)重点检查内容
1.证件审查
(1)是否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港口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是否均在有效期内,是否主动亮照亮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是否与许可证核准一致,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港口经营项目是否超出《港口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
(2)变更经营范围的,是否变更事项按照《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3)是否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4)港口经营人停业或者歇业,是否提前30个工作日告知原许可机关。
2.组织机构
(1)是否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相关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定期经专业培训且考核通过;
(2)是否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3.规章制度
(1)是否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否经专家审查通过并办理备案;
(3)是否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并办理备案;
(4)是否依法制定《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4.设施设备
(1)港口经营人(除港口拖轮经营人外)是否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岸电、污水预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是否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3)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是否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并按相关规定配备无障碍设施;
(4)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是否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5)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是否具备对外开放资格。
5.经营行为
(1)是否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港口经营活动;是否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执行;
(2)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从事港口经营和理货等业务,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服务标准和规范的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公正、准确地办理港口经营和理货等业务,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的服务;
(3)从事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的经营人,是否落实旅客实名制相关要求,是否保持良好的候船环境,向旅客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
(4)港口经营人是否优先安排突发事件处置、关系国计民生紧急运输和国防建设急需物资及人员的港口作业;
(5)港口经营人是否安排超过船舶载(乘)客定额数量的旅客上船;是否超出船舶、车辆载货定额装载货物;集装箱码头企业生产业务系统是否优化完善进出闸口内贸集装箱重量信息功能模块,实时记录进港内贸集装箱的箱号、实际称重、称重日期时间等信息;是否为超出航区的内河船舶提供靠泊服务;
(6)港口经营人在接受港口作业委托前是否要求港口作业委托人提供身份信息以及货物和集装箱信息;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违规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
(7)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如实提供港口统计资料及有关信息;
6.抽查比例和频次
(1)抽取基数及比例。抽取基数为目前在省泉州港中心登记造册的市场主体名录库中的所有市场主体,抽取比例10%。
(2)抽查频次。每年抽查2次。除主管部门有特别要求外,不进行专项抽查。
7.处理程序
(1)监督检查组由执法支队牵头,中心运行处、财务处、港务站参与。
(2)实施检查,监督检查组应当制作检查记录。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应督促港口企业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监督检查组。
(3)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办理。
8.检查结果公开
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在中心门户网站公示,并录入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双随机”抽查系统及福建省“互联网+监管”系统。
二、港口码头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根据《安全生产法》、《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泉州港港口码头企业
(二)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第二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二条 港口经营人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规则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采取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3.《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严格落实治理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如实记录相关情况,确保安全生产。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措施。第二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配备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修订相关预案等组织保障措施。
4.《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管理规定》第六条 港口企业接到台风预报后,应当提前组织和布置防台措施;接到台风警报和紧急警报后,应当检查和落实防台措施,并建立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确保大型港机安全。
5.《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取得经营资质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遗留隐患和安全条件改进建议。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落实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一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其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及时更新不合格的设施、设备,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检验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第三十二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同时还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其处于适用状态。第四十六条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应当符合有关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具有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第五十二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控制体系,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针对不同风险,制定具体的管控措施,落实管控责任。第五十四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依法报送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第五十八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货物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依法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并如实记录,根据演练结果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应急预案应当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与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其应急预案及其修订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三)检查方案和频次
1.抽取基数及比例。根据省厅双随机抽查清单公示结果,抽取基数为泉州港港口码头企业,抽取比例10%。
2.抽查频次。每年抽查2次。
3.抽取方式。通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双随机”抽查系统随机抽取,原则上抽取过的企业,下一次将不再抽取。
(四)检查内容和方法
1.台账资料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资质是否满足要求,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程建立是否完整,隐患排查治理、风险管控、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台账是否规范齐全。
2.现场核查。是否按时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控,作业现场是否规范有序等。
(五)处理程序
1.监督检查组由执法支队牵头,中心安监处、运行处、规建处、港务站参与。
2.实施检查,监督检查组应当制作检查记录。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应督促港口企业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监督检查组。
3.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办理。
(六)检查结果公开
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在中心门户网站公示,并按省厅要求录入“双随机”抽查系统及“互联网+监管”平台。
附件:2023年港口经营“双随机”监督检查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