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港口经营人: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泉州“3.7”坍塌事故重要指示,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要求和工作部署,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以及省厅、泉州市政府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百日攻坚专项行动通知精神,在近期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基础上,我中心拟针对泉州港港区配套及附属设施安全开展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摸底排查
请各港口经营人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所辖港区内配套及附属设施安全隐患,并重点排查以下情况:
1.所辖港区内配套及附属设施是否存在“四无”(无审批手续、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情况;手续齐全的设施,是否存在年久失修、擅自改扩建、改变使用功能或改变结构和布局等;
2.码头超设计船舶靠泊情况;
3.港区新增的特种设备是否经过特种设备检验、使用登记(如自行配置的桁吊);
4.码头及堆场超设计标准堆载情况。
各港口经营人应对照我中心2018年开展的泉州港港区配套及附属设施调查结果,自行组织全面摸底排查,确保逐一排查到位,逐一梳理问题,逐一建档造册,并在2020年4月底前将排查情况报送我中心。
二、全面开展监督检查
我中心将在各港口经营人自查期间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自查工作,并对自查结果进行核查;协调解决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的问题,督促排查整治行动有效推进。各港务站结合日常巡查,发现无手续建设设施的,一律要求停止施工并完善建设手续。
三、切实落实隐患整改
各港口经营人应根据隐患排查情况,分类分级落实整改:
1.凡属“四无”之一的设施或是年久失修、擅自改扩建、改变使用功能或改变结构和布局等情况的设施,各港口经营人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评估或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结构安全鉴定,其中有资质设计的设施,应联系原设计单位进行回访核实。评估鉴定完成后,出具书面评估或鉴定意见。
经评估鉴定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设施,各港口经营人应停止使用,并根据实际需求逐项整改:
(1)仍需使用的,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整改方案,并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加固补强。在加固完成后应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验收。
(2)无需继续使用的,或是无法加固补强的,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组织拆除,并在拆除后上报我中心进行现场确认。
2.各港口经营人应规范船舶停靠,若有靠泊特定船型船舶的码头,应按《福建省泉州港口发展中心关于规范码头靠泊特定船型船舶的通知》(闽泉港〔2020〕17号)要求,限期办理手续。
3.配置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使用登记的,应限期办理完善相关手续。
4.各港口经营人应做好港区平面布置图的绘制,标明码头及堆场的设计允许最大堆载重量(无相关设计资料可参照《港口工程荷载规范》(JTS144-1-2010)),向现场作业人员公布并做好安全教育,严格按设计、规范要求进行堆载。
四、有关要求
1.各港口经营人应切实做好隐患整治工作,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如配置的特种设备未经过检验、设施结构经检测存在安全隐患等)应停止作业,待消除隐患后方可恢复使用。
2.各港口经营人应切实开展全面摸底排查,对排查不全面、不到位的,我中心将暂停其相关设施使用,并进行通报,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情况同时纳入对企业的年度信用考核。
3.各港口经营人应切实按照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落实隐患整改,对隐患整改不到位及限期整改未完成的,我中心将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福建省泉州港口发展中心
2020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