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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太平洋港口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1号)及《福建省港口、码头、装卸站船舶污染防治能力评价报告审查规则(试行)》等有关要求,2019年6月28日,我中心(原福建省泉州港口管理局)组织召开《晋江太平洋港口发展有限公司围头、深沪作业区船舶污染防治能力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审查会,审查委员会形成《晋江太平洋港口发展有限公司围头、深沪作业区船舶污染防治能力评价报告审查意见》。会后,你司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了落实整改,并完成了评价报告的修改完善工作。经审查,意见如下:
一、《评价报告》符合《福建省港口、码头、装卸站船舶污染防治能力评价报告审查规则(试行)》的要求。你司已按要求编制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制定了码头船舶污染防治相关管理制度;成立了船舶溢油污染事故应急队伍,定期开展培训和应急演练;安装了视频监控系统实时监控港区及码头前沿水域;通过自行配备、购买服务及与泉州太平洋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共享应急物资的方式配齐了评价要求的设施、设备和物资;与第三方防污公司签订了委托协议,提供防污清污、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等服务,具备与所从事的作业活动相适应的船舶污染防治能力,原则同意予以通过。
二、你司应加强船舶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器材的检查、维护和保养,使其处于有效状态,与第三方防污公司的委托协议应持续有效,定期开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等工作,确保码头有效保持船舶污染防治能力。
三、你司应进一步完善船舶污染防治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船舶污染防治管理体系。
四、你司装卸货物种类、吞吐能力等发生变化时,应按照《福建省港口、码头、装卸站船舶污染防治能力评价报告审查规则(试行)》等有关要求,重新编写评价报告并提交我中心进行审查。
附件:1. 晋江太平洋港口发展有限公司围头、深沪作业区船舶污染防治能力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2. 船舶污染防治能力评价报告修改专家确认表
福建省泉州港口发展中心
2019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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