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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菊江港务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1号)及《福建省港口、码头、装卸站船舶污染防治能力评价报告审查规则(试行)》等有关要求,2020年3月27日,我中心组织召开《泉州菊江港务有限公司码头船舶污染防治能力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审查会,审查委员会形成《泉州菊江港务有限公司码头船舶污染防治能力评价报告审查意见》。会后,你司按照审查意见进行落实整改,并完成了评价报告的修改完善工作。经审查,意见如下:
一、《评价报告》符合《福建省港口、码头、装卸站船舶污染防治能力评价报告审查规则(试行)》的要求。你司已按要求编制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制定了码头船舶污染防治相关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培训和应急演练;安装了视频监控系统实时监控港区及码头前沿水域;通过自行配备和购买服务方式配齐了评价要求的设施、设备和物资;与第三方防污公司签订了委托协议,提供防污清污、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等服务,具备与拟从事的作业活动相适应的船舶污染防治能力,原则同意予以通过。
二、你司应加强船舶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器材的检查、维护和保养,使其处于有效状态,与第三方防污公司的委托协议应持续有效,定期开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等工作,确保码头有效保持船舶污染防治能力。
三、你司应进一步完善码头船舶污染防治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船舶污染防治管理体系。
四、你司码头装卸货物种类、吞吐能力等发生变化时,应按照《福建省港口、码头、装卸站船舶污染防治能力评价报告审查规则(试行)》等有关要求,重新编写评价报告并提交我中心审查。
附件:1. 泉州菊江港务有限公司码头船舶污染防治能力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2. 船舶污染防治能力评价报告审查整改专家确认表
福建省泉州港口发展中心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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