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港口企业:
为深入贯彻上级工作部署,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百日攻坚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20〕22号)、《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房屋安全“百日大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泉委办发明电〔2020〕17号)等文件要求,我中心印发《关于开展泉州港港区配套及附属设施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的通知》(闽泉港〔2020〕24号),并于2020年4月开展了泉州港港区配套及附属设施安全隐患大排查督导工作。结合排查结果,我中心制定了《泉州港港区配套及附属设施安全隐患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泉州港口发展中心
2020年5月15日
泉州港港区配套及附属设施安全隐患整治方案
一、基本情况
根据《关于开展泉州港港区配套及附属设施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的通知》(闽泉港〔2020〕24号)要求,2020年4月,我中心开展了泉州港港区配套及附属设施安全隐患大排查督导工作,累计排查港区内479座设施,包括“四有”设施93座,“四无”设施386座(其中有产权证48座)。
二、目标任务
在督导排查的基础上,加快推进港区配套及附属设施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督促港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力有效排除安全隐患,牢牢守住安全底线,切实保障港口生产安全。
三、整治方案
1.对“四有”或有产权的设施,应按以下要求分类整治:
(1)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进行结构安全鉴定:
①结构为钢结构或石结构;
②存在年久失修或严重露筋、破损、裂缝等;
③擅自改扩建、改变功能结构布局等。
(2)对其余“四有”或有产权的设施,港口企业应根据《泉州市房屋安全隐患自(排)查手册》开展自查自纠,可邀请专家或聘请有资质的机构参与检查,并逐一填报《房屋结构安全隐患自查排查记录表》(见附件1)。对自查发现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安全性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分类处置;对自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立即撤离人员、停止使用,并立即委托专业机构安全性鉴定后进行加固或拆除。
2.属于“四无”之一的设施,应分类处置:
①办公楼、宿舍楼、候工楼、仓库、闸口、罐体等设施,应进行结构安全鉴定。
②设备类结构,如用于办公、休息、仓库的集装箱或活动板房、油气回收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冷柜装卸设施、水泥提升机、卸料斗、卸船机及输送设备等,港口企业应提供相应合格证书和验收记录,无合格证书、验收记录的应予以拆除。
③简易搭盖的临时设施,如停车棚、遮雨棚、杂物间、铁皮棚等,原则上应予以拆除。
④自行加装或超设计配置桁吊的仓库,桁吊应进行检验和使用登记,并结合桁吊受力情况,对仓库结构进行安全鉴定。
3.所有需进行结构安全鉴定的设施,港口企业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经鉴定需要进行加固的设施,港口企业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加固方案,并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加固,加固完成后由港口企业组织设计、施工、鉴定等单位验收;按要求需要进行结构安全鉴定但港口企业决定拆除的、按要求应予以拆除的和经鉴定需要拆除的设施,港口企业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拆除。
4.对港区内非港口企业所有的设施、围墙外(港区外)港口企业使用的设施和已注(撤)销港口经营许可港口企业的设施,应按照地方政府有关房屋结构安全隐患自查排查要求开展排查整治。
5.修测港区平面图,明确标识港区边界、各功能区;标识码头平台及堆场的最大使用荷载;标识港区内所有设施,并在图上列表标注设施相关信息。
6.根据每座设施基本信息,填报设施登记表(见附件2)。
四、有关要求
(一)落实隐患整治主体责任。各港口企业应严格按照整治方案,抓紧开展隐患整治落实工作,并于5月底前完成《房屋结构安全隐患自查排查记录表》填报。设施结构安全鉴定原则上应于一个月内完成;加固或拆除工作,原则上应于鉴定完毕后两个月内完成;港区平面布置图和设施登记表应于三个月内完成;上述三阶段的阶段性整治工作情况应及时报送我中心。
(二)强化统筹协调和行政查处。对安全隐患整治推进不力的港口企业,中心将予以约谈、通报;对整治不及时、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依法采取行政措施。
附件:1.《房屋结构安全隐患自查排查记录表》(钢结构、框架、砖混、底部框架上部砖混结构)
2.泉州港配套及附属设施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