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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港口发展中心关于泉州港港区配套及附属设施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情况的通报
时间: 2020-06-30    浏览量:{{ pvCount }}

各港口企业:

  根据《关于开展泉州港港区配套及附属设施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的通知》(闽泉港〔2020〕24号)要求,我中心于4月对泉州港港区配套及附属设施开展了安全隐患大排查督导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督导排查情况

  我中心累计排查港区配套及附属设施526座,其中“四有”设施93座,“四无”设施433座(有产权证的48座)。“四无”设施占设施总数的比重超过80%,且类型较多,主要有办公楼(29座)、仓库(52座)、水泥罐(20座)、储油罐(29座)、配电房(27座)、值班室(24座)、集装箱房(62座)等。

  二、主要存在问题

  1.设施维护不到位不及时。部分港口企业未按照法规、标准要求对港区配套及附属设施进行维护保养,设施存在露筋、锈蚀、破损等现象。

  2.擅自改扩建或改变功能结构布局。个别港口企业对已建成的设施随意分隔空间、改变功能布局、擅自改扩建(加层夹层),设施存在消防、结构安全隐患。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各港口企业要深刻吸取“3.7”事故教训,克服麻痹思想、侥幸心理,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加大对安全生产管理的投入,做好设施定期检修维护。

  2.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港口企业要严格按照《泉州港港区配套及附属设施安全隐患整治方案》(闽泉港〔2020〕34号,以下简称《整治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设施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建立健全工作台帐,有力有效排除设施安全隐患,按时限要求将房屋结构安全隐患自查表、结构安全鉴定报告、整改情况报告、港区平面修测图和设施登记表等材料报送我中心。

  3.严把许可准入关。港口经营许可证已失效的企业,重新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前,应按照《整治方案》的要求对其港区配套及附属设施开展排查整治,并报送相关材料。

  福建省泉州港口发展中心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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