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2-09
序号 | 标准化事项目录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行使层级 | 备注 |
1 |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主席令第19号)第五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第六项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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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以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主席令第19号)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1年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十七条第一款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广告牌,必须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并向有关部门办理法定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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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主席令第19号)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六条 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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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审批 | 行政许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四十六条 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一)有一定数量的符合要求的技术人员; (二)有与公路养护作业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三)有与公路养护作业相适应的作业经历; (四)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交公路发〔2003〕89号)第五条第三款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第二款 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从业资质的评定和复审等具体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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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审批 | 行政许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第五项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 市级,县级 | |
6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行政许可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第二十五条 项目施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三)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计;(四)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五)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六)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 市级,县级 | |
7 | 高速公路及独立特大桥和特长隧道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1.《公路法》 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2.《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11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 第二十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国家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附件1第24项 国家重点公路工程施工许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8〕87 号 ) 二(四)3.高速公路及独立特大桥和特长隧道建设项目施工许可下放给设区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 市级 | |
8 | 公路建设项目较大以上设计变更审批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 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2.《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2005年交通部令第5号) 第二条 对交通运输部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规定。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属于对设计文件内容作重大修改,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七条 重大设计变更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一条 对一般设计变更建议,由项目法人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或者论证结果决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对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建议,项目法人经审查论证确认后,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批准初步设计以外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参照本办法执行。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第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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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高速公路及独立特大桥和特长隧道建设项目较大以上设计变更审批、国家主干线、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较大设计变更审批(不含交通运输部负责审批的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及独立特大桥和特长隧道项目重大设计变更)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 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2.《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2005年交通部令第5号) 第二条 对交通运输部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规定。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属于对设计文件内容作重大修改,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七条 重大设计变更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一条 对一般设计变更建议,由项目法人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或者论证结果决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对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建议,项目法人经审查论证确认后,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批准初步设计以外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参照本办法执行。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第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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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较大以上设计变更审批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 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2.《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2005年交通部令第5号) 第二条 对交通运输部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规定。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属于对设计文件内容作重大修改,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七条 重大设计变更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一条 对一般设计变更建议,由项目法人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或者论证结果决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对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建议,项目法人经审查论证确认后,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批准初步设计以外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参照本办法执行。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第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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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港口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十九条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航道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十三条 航道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福建省港口条例》(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十二条 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涉及环保、防洪防潮、排涝安全、地质灾害防治、口岸查验等事项的港口设施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有相关部门参加。 《福建省航道条例》(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第十一条 航道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建设规模、资金来源等由设区的市以上航道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责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第三十八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四十三条 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单位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属于政府投资的,由项目单位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属于企业投资的,由项目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第三十六条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福建省行政许可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闽审改办〔2015〕2号)附件2:第2项第1子项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部分下放。除交通运输部下放的国家核准的审批项目外,其他下放至沿海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2项第2子项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部分下放。除交通运输部下放的国家核准的审批项目外,其他下放至沿海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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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 | 行政许可 | 《港口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十九条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福建省港口条例》(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十二条 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涉及环保、防洪防潮、排涝安全、地质灾害防治、口岸查验等事项的港口设施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有相关部门参加。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第三十八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四十三条 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单位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属于政府投资的,由项目单位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属于企业投资的,由项目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福建省行政许可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闽审改办〔2015〕2号)附件2:第2项第1子项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部分下放。除交通运输部下放的国家核准的审批项目外,其他下放至沿海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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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航道(防波堤)工程竣工验收(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 | 行政许可 | 《航道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十三条 航道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福建省航道条例》(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第十一条 航道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建设规模、资金来源等由设区的市以上航道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责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第三十六条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福建省行政许可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闽审改办〔2015〕2号)附件2:第2项第2子项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部分下放。除交通运输部下放的国家核准的审批项目外,其他下放至沿海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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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三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第六条 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 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交通运输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他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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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普通国省干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三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第六条 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 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交通运输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他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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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三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第六条 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 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交通运输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他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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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对接国家2016年本)的通知》(闽政〔2017〕21号)二、按照规定有省、市、县(区)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三)交通运输”中:2.公路: 国家高速公路网和普通国道网项目由省发改委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发改委按照省政府批准的规划核准,普通省级干线公路项目由设区市发改部门按照省政府批准的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县(区)发改部门核准。3. 独立公( 铁) 路桥梁、 隧道: 独立铁路桥梁、 隧道项目(除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外) 由省发改委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以及跨航道海域、 跨Ⅴ级及以上内河通航段的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发改部门核准。 《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审改办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国道项目审批工作及程序的通知》(闽发改交通〔2017〕460号)二、关于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由省发改委委托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开展并出具审查意见。待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评估、防洪论证等前置材料齐备后,由各设区市交通局(委)提请省交通运输厅与省发改委联合审批,审批具体工作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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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普通国道以及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审批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对接国家2016年本)的通知》(闽政〔2017〕21号)二、按照规定有省、市、县(区)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三)交通运输”中:2.公路: 国家高速公路网和普通国道网项目由省发改委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发改委按照省政府批准的规划核准,普通省级干线公路项目由设区市发改部门按照省政府批准的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县(区)发改部门核准。3. 独立公( 铁) 路桥梁、 隧道: 独立铁路桥梁、 隧道项目(除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外) 由省发改委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以及跨航道海域、 跨Ⅴ级及以上内河通航段的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发改部门核准。 《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审改办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国道项目审批工作及程序的通知》(闽发改交通〔2017〕460号)二、关于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由省发改委委托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开展并出具审查意见。待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评估、防洪论证等前置材料齐备后,由各设区市交通局(委)提请省交通运输厅与省发改委联合审批,审批具体工作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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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普通省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审批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对接国家2016年本)的通知》(闽政〔2017〕21号)二、按照规定有省、市、县(区)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三)交通运输”中:2.公路: 国家高速公路网和普通国道网项目由省发改委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发改委按照省政府批准的规划核准,普通省级干线公路项目由设区市发改部门按照省政府批准的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县(区)发改部门核准。3. 独立公( 铁) 路桥梁、 隧道: 独立铁路桥梁、 隧道项目(除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外) 由省发改委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以及跨航道海域、 跨Ⅴ级及以上内河通航段的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发改部门核准。 《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审改办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国道项目审批工作及程序的通知》(闽发改交通〔2017〕460号)二、关于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由省发改委委托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开展并出具审查意见。待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评估、防洪论证等前置材料齐备后,由各设区市交通局(委)提请省交通运输厅与省发改委联合审批,审批具体工作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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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审批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对接国家2016年本)的通知》(闽政〔2017〕21号)二、按照规定有省、市、县(区)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三)交通运输”中:2.公路: 国家高速公路网和普通国道网项目由省发改委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发改委按照省政府批准的规划核准,普通省级干线公路项目由设区市发改部门按照省政府批准的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县(区)发改部门核准。3. 独立公( 铁) 路桥梁、 隧道: 独立铁路桥梁、 隧道项目(除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外) 由省发改委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以及跨航道海域、 跨Ⅴ级及以上内河通航段的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发改部门核准。 《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审改办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国道项目审批工作及程序的通知》(闽发改交通〔2017〕460号)二、关于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由省发改委委托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开展并出具审查意见。待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评估、防洪论证等前置材料齐备后,由各设区市交通局(委)提请省交通运输厅与省发改委联合审批,审批具体工作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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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高速公路及独立特大桥和特长隧道项目项目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审批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对接国家2016年本)的通知》(闽政〔2017〕21号)二、按照规定有省、市、县(区)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三)交通运输”中:2.公路: 国家高速公路网和普通国道网项目由省发改委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发改委按照省政府批准的规划核准,普通省级干线公路项目由设区市发改部门按照省政府批准的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县(区)发改部门核准。3. 独立公( 铁) 路桥梁、 隧道: 独立铁路桥梁、 隧道项目(除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外) 由省发改委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以及跨航道海域、 跨Ⅴ级及以上内河通航段的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发改部门核准。 《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审改办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国道项目审批工作及程序的通知》(闽发改交通〔2017〕460号)二、关于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由省发改委委托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开展并出具审查意见。待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评估、防洪论证等前置材料齐备后,由各设区市交通局(委)提请省交通运输厅与省发改委联合审批,审批具体工作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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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1第24项 国家重点公路工程施工许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第二十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国家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8〕87号)二(四)3.高速公路及独立特大桥和特长隧道建设项目施工许可下放给设区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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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普通国省干线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1第24项 国家重点公路工程施工许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第二十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国家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8〕87号)二(四)3.高速公路及独立特大桥和特长隧道建设项目施工许可下放给设区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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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1第24项 国家重点公路工程施工许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第二十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国家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8〕87号)二(四)3.高速公路及独立特大桥和特长隧道建设项目施工许可下放给设区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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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公路建设项目较大以上设计变更审批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2005年交通运输部令第5号)第二条 对交通运输部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属于对设计文件内容作重大修改,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七条 重大设计变更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一条 对一般设计变更建议,由项目法人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或者论证结果决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对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建议,项目法人经审查论证确认后,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批准初步设计以外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参照本办法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对接国家2016年本)的通知》(闽政〔2017〕21号)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对接国家2016年本)--二、按照规定有省、市、县(区)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三)交通运输”中:2.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和普通国道网项目由省发改委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发改委按照省政府批准的规划核准,普通省级干线公路项目由设区市发改部门按照省政府批准的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县(区)发改部门核准。3.独立公( 铁) 路桥梁、 隧道: 独立铁路桥梁、 隧道项目(除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外) 由省发改委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以及跨航道海域、 跨Ⅴ级及以上内河通航段的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发改部门核准。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国道建设项目审查审批(不含工可)管理工作及职责的通知》(闽交建〔2017〕124号)(五)重大、较大设计变更 1.设计变更建议的确定。普通国道、独立桥隧项目按分级管理原则,重大设计变更建议,由省公路局负责确定;较大设计变更建议,由设区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确定。 2.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批。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批,由设计变更建议的确定单位负责。设计变更文件由省公路局负责审批的项目,设计变更造价文件应同时送省交通造价站审查,省交通造价站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审批单位。 |
省级,市级,县级 | |
26 | 普通国道以及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审批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2005年交通部令第5号)第二条 对交通运输部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属于对设计文件内容作重大修改,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七条 重大设计变更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一条 对一般设计变更建议,由项目法人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或者论证结果决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对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建议,项目法人经审查论证确认后,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批准初步设计以外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参照本办法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对接国家2016年本)的通知》(闽政〔2017〕21号)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对接国家2016年本)--二、按照规定有省、市、县(区)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三)交通运输”中:2.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和普通国道网项目由省发改委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发改委按照省政府批准的规划核准,普通省级干线公路项目由设区市发改部门按照省政府批准的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县(区)发改部门核准。3.独立公( 铁) 路桥梁、 隧道: 独立铁路桥梁、 隧道项目(除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外) 由省发改委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以及跨航道海域、 跨Ⅴ级及以上内河通航段的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发改部门核准。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国道建设项目审查审批(不含工可)管理工作及职责的通知》(闽交建〔2017〕124号)(五)重大、较大设计变更 1.设计变更建议的确定。普通国道、独立桥隧项目按分级管理原则,重大设计变更建议,由省公路局负责确定;较大设计变更建议,由设区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确定。 2.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批。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批,由设计变更建议的确定单位负责。设计变更文件由省公路局负责审批的项目,设计变更造价文件应同时送省交通造价站审查,省交通造价站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审批单位。 |
省级 | |
27 | 普通国道以及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较大设计变更审批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2005年交通部令第5号)第二条 对交通运输部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属于对设计文件内容作重大修改,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七条 重大设计变更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一条 对一般设计变更建议,由项目法人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或者论证结果决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对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建议,项目法人经审查论证确认后,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批准初步设计以外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参照本办法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对接国家2016年本)的通知》(闽政〔2017〕21号)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对接国家2016年本)--二、按照规定有省、市、县(区)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三)交通运输”中:2.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和普通国道网项目由省发改委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发改委按照省政府批准的规划核准,普通省级干线公路项目由设区市发改部门按照省政府批准的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县(区)发改部门核准。3.独立公( 铁) 路桥梁、 隧道: 独立铁路桥梁、 隧道项目(除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外) 由省发改委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以及跨航道海域、 跨Ⅴ级及以上内河通航段的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发改部门核准。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国道建设项目审查审批(不含工可)管理工作及职责的通知》(闽交建〔2017〕124号)(五)重大、较大设计变更 1.设计变更建议的确定。普通国道、独立桥隧项目按分级管理原则,重大设计变更建议,由省公路局负责确定;较大设计变更建议,由设区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确定。 2.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批。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批,由设计变更建议的确定单位负责。设计变更文件由省公路局负责审批的项目,设计变更造价文件应同时送省交通造价站审查,省交通造价站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审批单位。 |
市级 | |
28 | 普通省道较大以上设计变更审批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2005年交通部令第5号)第二条 对交通运输部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属于对设计文件内容作重大修改,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七条 重大设计变更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一条 对一般设计变更建议,由项目法人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或者论证结果决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对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建议,项目法人经审查论证确认后,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批准初步设计以外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参照本办法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对接国家2016年本)的通知》(闽政〔2017〕21号)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对接国家2016年本)--二、按照规定有省、市、县(区)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三)交通运输”中:2.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和普通国道网项目由省发改委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发改委按照省政府批准的规划核准,普通省级干线公路项目由设区市发改部门按照省政府批准的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县(区)发改部门核准。3.独立公( 铁) 路桥梁、 隧道: 独立铁路桥梁、 隧道项目(除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外) 由省发改委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以及跨航道海域、 跨Ⅴ级及以上内河通航段的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发改部门核准。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国道建设项目审查审批(不含工可)管理工作及职责的通知》(闽交建〔2017〕124号)(五)重大、较大设计变更 1.设计变更建议的确定。普通国道、独立桥隧项目按分级管理原则,重大设计变更建议,由省公路局负责确定;较大设计变更建议,由设区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确定。 2.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批。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批,由设计变更建议的确定单位负责。设计变更文件由省公路局负责审批的项目,设计变更造价文件应同时送省交通造价站审查,省交通造价站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审批单位。 |
市级 | |
29 |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较大以上设计变更审批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2005年交通部令第5号)第二条 对交通运输部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属于对设计文件内容作重大修改,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七条 重大设计变更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一条 对一般设计变更建议,由项目法人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或者论证结果决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对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建议,项目法人经审查论证确认后,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批准初步设计以外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参照本办法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对接国家2016年本)的通知》(闽政〔2017〕21号)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对接国家2016年本)--二、按照规定有省、市、县(区)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三)交通运输”中:2.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和普通国道网项目由省发改委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发改委按照省政府批准的规划核准,普通省级干线公路项目由设区市发改部门按照省政府批准的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县(区)发改部门核准。3.独立公( 铁) 路桥梁、 隧道: 独立铁路桥梁、 隧道项目(除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外) 由省发改委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以及跨航道海域、 跨Ⅴ级及以上内河通航段的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发改部门核准。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国道建设项目审查审批(不含工可)管理工作及职责的通知》(闽交建〔2017〕124号)(五)重大、较大设计变更 1.设计变更建议的确定。普通国道、独立桥隧项目按分级管理原则,重大设计变更建议,由省公路局负责确定;较大设计变更建议,由设区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确定。 2.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批。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批,由设计变更建议的确定单位负责。设计变更文件由省公路局负责审批的项目,设计变更造价文件应同时送省交通造价站审查,省交通造价站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审批单位。 |
县级 | |
30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主席令第19号)第五十条第一款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十五条 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62号)第六条 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大件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采取有效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行驶公路。 |
省级,市级,县级 | |
31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主席令第19号)第五十条第一款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十五条 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62号)第六条 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大件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采取有效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行驶公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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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跨市或者跨区、县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主席令第19号)第五十条第一款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十五条 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62号)第六条 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大件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采取有效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行驶公路。 |
市级,县级 | |
33 | 在区、县范围内公路内进行超限运输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主席令第19号)第五十条第一款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十五条 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62号)第六条 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大件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采取有效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行驶公路。 |
市级,县级 | |
34 | 占用、挖掘公路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主席令第19号)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1年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十六条第一款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以及修建公路服务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
市级,县级 | |
35 | 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主席令第19号)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1年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十六条第一款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以及修建公路服务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
市级,县级 | |
36 |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主席令第19号)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1年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十六条第一款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以及修建公路服务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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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主席令第19号)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1年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十六条第一款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以及修建公路服务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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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主席令第19号)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1年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十六条第一款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以及修建公路服务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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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主席令第19号)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1年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十六条第一款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以及修建公路服务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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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公路服务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主席令第19号)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1年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十六条第一款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以及修建公路服务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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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新增、变更国内省际客船、省际危险品船运力许可的复核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35项: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实施机关: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十条 交通运输部实施省际危险品船运输、沿海省际客船运输、长江干线和西江航运干线水上运输距离60公里以上省际客船运输的经营许可。 第十一条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变更水路运输经营范围,应当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受理申请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不具有许可权限的,当场核实申请材料中的原件与复印件的内容一致后,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至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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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新增省际客船、省际危险品船运力复核 | 行政许可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 第十四条 除购置或者光租已取得相应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船舶外,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客船、危险品船运力,应当经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向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提出申请。 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根据运力运量供求情况对新增运力申请予以审查。根据运力供求情况需要对新增运力予以数量限制时,依据经营者的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安全记录、诚信经营记录等情况,公开竞争择优作出许可决定。 | 省级 | |
43 | 从事内地与港澳间客船(含客滚船、客货船等)、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许可的初审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36项:项目名称:从事大陆与台湾、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实施机关:交通运输部。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1项,事项名称:从事内地与港澳间客船(含客滚船、客货船等)、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的许可,下放后审批部门: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际船舶运输及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相关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交办水函〔2019〕681号)三(二)内地与港澳间客船(含客滚船、客货船等)、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许可。 境内注册企业从事内地与港澳间客船(含客滚船、客货船等)、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需至少拥有1艘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五星红旗船舶,并配备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各1名。企业应在相关经营活动开始前,向注册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境内注册企业拟新增客船(含客滚船、客货船等)或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力(自有或光租五星旗船)从事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的,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具体要求参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港澳航线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厅函水〔2012〕157号)执行,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投资协议、验资报告、运输合同、船舶交易发票;内河运输船舶无需提供船舶入级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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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从事内地与港澳间客船(含客滚船、客货船等)、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许可的初审_企业运力投入运营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36项:项目名称:从事大陆与台湾、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实施机关:交通运输部。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1项,事项名称:从事内地与港澳间客船(含客滚船、客货船等)、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的许可,下放后审批部门: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际船舶运输及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相关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交办水函〔2019〕681号)三(二)内地与港澳间客船(含客滚船、客货船等)、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许可。 境内注册企业从事内地与港澳间客船(含客滚船、客货船等)、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需至少拥有1艘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五星红旗船舶,并配备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各1名。企业应在相关经营活动开始前,向注册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境内注册企业拟新增客船(含客滚船、客货船等)或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力(自有或光租五星旗船)从事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的,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具体要求参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港澳航线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厅函水〔2012〕157号)执行,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投资协议、验资报告、运输合同、船舶交易发票;内河运输船舶无需提供船舶入级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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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从事内地与港澳间客船(含客滚船、客货船等)、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许可的初审_新增运力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36项:项目名称:从事大陆与台湾、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实施机关:交通运输部。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1项,事项名称:从事内地与港澳间客船(含客滚船、客货船等)、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的许可,下放后审批部门: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际船舶运输及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相关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交办水函〔2019〕681号)三(二)内地与港澳间客船(含客滚船、客货船等)、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许可。 境内注册企业从事内地与港澳间客船(含客滚船、客货船等)、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需至少拥有1艘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五星红旗船舶,并配备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各1名。企业应在相关经营活动开始前,向注册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境内注册企业拟新增客船(含客滚船、客货船等)或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力(自有或光租五星旗船)从事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的,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具体要求参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港澳航线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厅函水〔2012〕157号)执行,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投资协议、验资报告、运输合同、船舶交易发票;内河运输船舶无需提供船舶入级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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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从事内地与港澳间客船(含客滚船、客货船等)、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许可的初审_运力延期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36项:项目名称:从事大陆与台湾、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实施机关:交通运输部。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1项,事项名称:从事内地与港澳间客船(含客滚船、客货船等)、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的许可,下放后审批部门: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际船舶运输及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相关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交办水函〔2019〕681号)三(二)内地与港澳间客船(含客滚船、客货船等)、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许可。 境内注册企业从事内地与港澳间客船(含客滚船、客货船等)、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需至少拥有1艘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五星红旗船舶,并配备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各1名。企业应在相关经营活动开始前,向注册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境内注册企业拟新增客船(含客滚船、客货船等)或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力(自有或光租五星旗船)从事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的,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具体要求参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港澳航线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厅函水〔2012〕157号)执行,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投资协议、验资报告、运输合同、船舶交易发票;内河运输船舶无需提供船舶入级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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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从事内地与港澳间客船(含客滚船、客货船等)、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许可的初审_邮轮申请港澳运输业务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36项:项目名称:从事大陆与台湾、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实施机关:交通运输部。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1项,事项名称:从事内地与港澳间客船(含客滚船、客货船等)、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的许可,下放后审批部门: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际船舶运输及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相关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交办水函〔2019〕681号)三(二)内地与港澳间客船(含客滚船、客货船等)、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许可。 境内注册企业从事内地与港澳间客船(含客滚船、客货船等)、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需至少拥有1艘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五星红旗船舶,并配备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各1名。企业应在相关经营活动开始前,向注册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境内注册企业拟新增客船(含客滚船、客货船等)或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力(自有或光租五星旗船)从事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的,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具体要求参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港澳航线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厅函水〔2012〕157号)执行,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投资协议、验资报告、运输合同、船舶交易发票;内河运输船舶无需提供船舶入级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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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内河小型船舶船员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核发、定期延续、注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4号)第三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向国家海事机构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 省级 | |
49 | 新增、变更省际普通货物运输船舶、省内水路运输船舶、外商投资国内水路运输船舶运力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八条 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十条第三款 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应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变更水路运输经营范围,应当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15〕488号)附件2第14项 包含省际普通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和外商投资从事省际沿海水路运输企业的审批(含初次审批的船舶营运证配发)下放各市区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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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新增运力许可(含省内水路客船、危险品船运力和外商投资国内水路运输船舶运力) | 行政许可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 第十四条 除购置或者光租已取得相应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船舶外,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客船、危险品船运力,应当经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向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提出申请。 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根据运力运量供求情况对新增运力申请予以审查。根据运力供求情况需要对新增运力予以数量限制时,依据经营者的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安全记录、诚信经营记录等情况,公开竞争择优作出许可决定。 第三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从事水路运输,除满足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经营资质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拟经营的范围内,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无法满足需求; (二)应当具有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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