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的事项 下放地市事项 下放自贸区事项 下放福州新区事项
发布时间:2020-01-03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监管责任单位 取消文件文号
1 网约车平台公司线上服务能力认定 行政确认 厅运输管理处 闽审改办〔2018〕3号
2 国家主干线、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审核转报(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中1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独立特大桥和特长隧道项目) 其他行政权力 厅建设管理处 闽审改办〔2018〕125号
3 国家主干线、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初步设计的审核转报(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中1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独立特大桥和特长隧道项目) 其他行政权力 厅建设管理处 闽审改办〔2018〕125号
4 国家主干线、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重大设计变更转报(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中1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独立特大桥和特长隧道项目) 其他行政权力 厅建设管理处 闽审改办〔2018〕125号
5 国家审批、核准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转报 其他行政权力 厅建设管理处 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
6 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三资企业除外)  行政许可 福建省港航管理局 国发〔2017〕46号
7 中外合资经营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集装箱站与堆场业务经营资格登记的审核转报业务 其他行政权力 福建省港航管理局 闽审改办〔2018〕3号
8 经交通运输部批准经营国际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国际海运货物仓储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 公共服务 福建省港航管理局 闽审改办〔2018〕3号
9 经营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与堆场业务报备(三资企业除外) 公共服务 福建省港航管理局 闽审改办〔2018〕3号
10 中外合资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资格登记的审核转报(自贸区内的三资企业除外) 其他行政权力 福建省港航管理局 国发〔2018〕35号
11 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审批 行政许可 设区市地方海事管理机构 国发〔2013〕19号
12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评价机构备案 公共服务 沿海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闽审改办〔2018〕3号
13 政府投资省级有关部门审批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备案 公共服务 沿海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闽政办〔2018〕87 号
14 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港口工程初步验收 公共服务 沿海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
15 省级和省级以下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水运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备案 公共服务 沿海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闽政办〔2018〕87 号
16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 政府投资省级有关部门审批的航道(防波堤)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批 行政许可 省交通运输厅 闽政办〔2018〕87 号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 行政许可 沿海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闽政办〔2018〕87 号
省级有关部门核准、备案和省级以下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航道(防波堤)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批 行政许可 闽政办〔2018〕87 号
17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含立项、扩大经营范围、企业合并、分立、迁移和投资主体、注册资本、股权股比变更、延期经营、终止经营等)(含5个子项) 1.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 行政许可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国发〔2018〕28号
2.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增项审批,(1)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申请在原立项批件的基础上,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同时扩大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的;(2)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扩大经营范围从事道路运输业;(3)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从事道路运输业 行政许可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3.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的变更审批(包括拟合并、分立、迁移和变更投资主体、注册资本、投资股比) 行政许可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4.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的停业手续(包括停业、歇业或终止) 行政许可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5.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申请延长经营期限 行政许可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18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证 行政许可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国发〔2016〕9号
19 道路运输经理人资格许可和认定 行政许可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国发〔2016〕5号
20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含6个子项) 1.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准入) 行政许可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国发〔2018〕28号
2.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经营资质变更
3.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经营范围变更
4.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经营地址变更
5.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有效期限变更
6.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注销
21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换证 公共服务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国发〔2018〕28号
22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补证 公共服务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国发〔2018〕28号
23 外商投资经营国际船舶(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的初审   其他行政权力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港航管理局) 国发〔2019〕6号
24 经营福建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至香港、澳门航线普通货物船舶运输许可(三资企业除外) 1.经营福建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至香港、澳门航线普通货物船舶运输许可(三资企业除外) 行政许可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港航管理局) 国发〔2019〕6号
2.经营福建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至香港、澳门航线普通货物船舶运输许可的初审(三资企业除外) 其他行政权力 省湄洲湾港口管理局和设区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国发〔2019〕6号
25 从事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 1.从事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的复核 其他行政权力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港航管理局) 国发〔2019〕6号
2.从事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的初审 其他行政权力 省湄洲湾港口管理局和设区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国发〔2019〕6号
26 船员服务簿签发 行政许可 各设区市地方海事局 国发〔2019〕6号
27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国发〔2019〕6号
发布时间:2020-01-03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原实施机关 下放文件文号 备注
1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批 ( 跨省、 设区市) 行政许可 省公路管理局 闽政〔2014〕6号 下放设区市公路局。
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批于2018年收回省厅实施。
2 特殊占用、挖掘、使用公路及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行为审批 行政许可 省公路管理局 闽政〔2014〕6号 部分下放。将“特殊占用、挖掘、使用普通公路及普通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行为审批”下放到设区市公路管理局。
3 船舶登记 1.所有权登记 行政许可 福建省地方海事局 闽政〔2014〕6号 1、闽政〔2014〕6号,部分下放。将内河船舶登记下放到设区市地方海事局。
2、下放至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船舶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福建省地方海事局
3.船舶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福建省地方海事局
4.光船租赁登记 行政许可 福建省地方海事局
5.抵押权登记 行政许可 福建省地方海事局
6.废钢船登记 行政许可 省地方海事局
4 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包含2个子项) 1.港口工程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闽审改办〔2015〕2号 部分下放。
除交通部下放的国家核准的审批项目外,其他下放至沿海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其中陆岛交通码头工程竣工验收权限下放至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国发〔2014〕27号下放的“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并入此项。
2.航道工程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5 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行政许可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闽审改办〔2015〕2号 部分下放。“港口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下放至沿海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更名为“航道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6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内河) 行政许可 福建省地方海事局 闽审改办〔2015〕2号 承接国家下放。下放至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地方海事部门。
7 经营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的许可(三资企业除外,包含5个子项) 1.省际普通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交通运输部、福建省港航管理局 闽审改办〔2015〕2号 
闽政文〔2015〕488 号
部分下放。增列5个子项,除第1子项“省际普通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外,其余4个子项下放至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后来有文陆续下放,目前所列项目已全部下放)
2.省内市际间液货危险品运输企业经营许可(福州、厦门除外) 行政许可 福建省港航管理局
3.新增省内市际间液货危险品船舶运力许可(福州、厦门除外) 行政许可 福建省港航管理局
4.国内船舶管理企业经营许可(三资企业除外) 行政许可 福建省港航管理局
5.船舶营业运输证许可(省际普通货物运输和省属企业的省内运输) 行政许可 交通运输部、福建省港航管理局
8 道路客运经营审批(含4个子项) 1.班线客运或旅游包车客运企业的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福建省运输管理局 闽审改办〔2015〕2号 1、闽审改办〔2015〕316号,2个子项委托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
2、子项班线客运或旅游包车客运企业的经营许可下放至企业所在地的设区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3、子项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经营许可保留“省际(除省际毗邻县外)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省际毗邻县客运班线、市际客运班线经营许可”下放至起点地的设区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4、子项市际旅游包车运力投放许可下放至车籍所在地的设区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5、子项道路客运经营许可事项变更(含班线客运或旅游包车客运的企业经营范围、经营主体变更,客运班线起讫站点、日发班次、主要途经地、停靠站点、班车类别变更;班线客运或旅游包车客运经营期限届满重新许可;《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客运企业)换发;班线客运或旅游包车客运的企业终止经营、名称变更,客运班线暂停或终止经营,客运车辆更新、变更、报停或延期投放,牌证核发、配发或遗失补办)保留“省际客运班线经营许可事项变更(除省际毗邻县和起讫站点、停靠站点变更外 )”,其他下放至起点地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2.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3.市际旅游包车运力投放许可 行政许可
4.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事项变更(含班线客运或旅游包车客运的企业经营范围、经营主体变更,客运班线起讫站点、日发班次、主要途经地、停靠站点、班车类别变更;班线客运或旅游包车客运经营期限届满重新许可;《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客运企业)换发;班线客运或旅游包车客运的企业终止经营、名称变更,客运班线暂停或终止经营,客运车辆更新、变更、报停或延期投放,牌证核发、配发或遗失补办) 行政许可
9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含立项、扩大经营范围、企业合并、分立、迁移和投资主体、注册资本、股权股比变更、延期经营、终止经营等)(含5个子项) 1.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 行政许可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闽审改办〔2015〕316号 下放至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增项审批,(1)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申请在原立项批件的基础上,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同时扩大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的;(2)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扩大经营范围从事道路运输业;(3)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从事道路运输业
3、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的变更审批(包括拟合并、分立、迁移和变更投资主体、注册资本、投资股比)
4、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的停业手续(包括停业、歇业或终止)
5、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申请延长经营期限
10 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   行政许可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闽政文〔2017〕103号 下放至沿海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南平、三明、龙岩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1 船舶检验安全证书核发 行政许可 福建省船舶检验局 闽审改办〔2015〕2号 将总吨位600以上且船舶所有权登记地为“福州”的内河“船舶检验安全证书核发” 下放福州市地方海事局(船舶检验所)办理。
12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能力评审及结果公布 公共服务 福建省运输管理局 闽审改办〔2014〕152号 下放至设区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13 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水路运输审批 1.外商投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审批 行政许可 福建省港航管理局 闽政文〔2015〕239号 承接国发〔2015〕11号。外商投资从事省际沿海水路运输的企业审批(含初次审批的船舶营运证配发)由省级实施,外商投资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船舶管理、从事省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审批及其船舶的管理下放至设区市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实施。
2.外商投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信息变更的审批
14 政府投资省级有关部门审批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含交通运输部审批非主体工程和非主要工艺设备)招投标备案(含招标文件、招标结果备案) 公共服务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闽审改办〔2018〕3号 按属地管理,下放至沿海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其中政府投资省级有关部门审批的内河水运工程招投标备案下放至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5 政府投资省级有关部门审批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备案 公共服务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闽审改办〔2018〕3号 按属地管理,下放至沿海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其中政府投资省级有关部门审批的内河水运工程招投标备案下放至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6 道路客运站站级核定 行政确认 福建省运输管理局 闽审改办〔2018〕3号 部分下放。原委托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定的“一、二级客运站站级核定(含客运站站级变更)”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和平潭综合实验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17 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行政监督检查 福建省港航管理局 闽审改办〔2018〕3号 下放至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南平、三明、龙岩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8 省级及省级以下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福建省港航管理局 闽审改办〔2018〕3号 部分下放。涉及“内河Ⅶ级以下航道(即地方一级、地方二级、地方三级内河航道)的建设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按属地管理下放,下放至沿海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9 政府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行政许可 福建省港航管理局 闽政办〔2018〕87 号 下放至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20 高速公路及独立特大桥和特长隧道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行政许可 厅建设管理处 闽政办〔2018〕87 号 下放至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1 道路客运班线审批(含3个子项) 1.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经营范围为省际) 行政许可 省交通运输厅(省运输管理局) 国发〔2019〕6号 下放至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实施。
2.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事项变更(经营范围为省际) 行政许可 国发〔2019〕6号
3.道路客运班线(或车辆)暂停和终止经营(经营范围为省际) 行政许可 国发〔2019〕6号
22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重新许可(经营范围为省际)   行政许可 省交通运输厅(省运输管理局) 国发〔2019〕6号 下放至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实施。
发布时间:2020-01-03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原实施机关 监管责任单位 监管主要职责及措施 承接部门的职责 下放文件文号 备注
1 省级及省级以下审批、核准、备案的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1.政府投资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 沿海港口管理局 沿海港口管理局 监管主要职责:根据《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规定对下放事项进行监管。
监管主要措施:
1、对于下放的审批事项,主动与承接单位衔接协调,制定承接方案,明确权限责任,规范管理措施,严格执行《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相关规定。
2、健全完善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信息化监管。
3、通过市场检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管理。
1、执行《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相关规定,研究制定承接方案,明确具体承接机构和人员。
2、梳理港口工程竣工验收事项设定依据、办理流程、申报材料和办理时限等,及时公布事项办理指南,加强后续监管职责。
3、承接事项不得再另行委托下放实施。
闽政文〔2018〕337号 授权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2.省级及省级以下审批、核准、备案的航道(防波堤)工程竣工验收 沿海港口管理局 沿海港口管理局 监管主要职责:根据《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等规定对下放事项进行监管。
监管主要措施:
1、对于下放的审批事项,主动与承接单位衔接协调,制定承接方案,明确权限责任,规范管理措施,严格执行《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2、健全完善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信息化监管。
3、通过市场检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对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管理。
1、执行《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研究制定承接方案,明确具体承接机构和人员。
2、梳理航道工程竣工验收事项设定依据、办理流程、申报材料和办理时限等,及时公布事项办理指南,加强后续监管职责。
3、承接事项不得再另行委托下放实施。
2 政府投资省级有关部门审批的航道(防波堤)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批   省交通运输厅 厅建管处 监管主要职责:根据《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规定对下放事项进行监管。
监管主要措施:
1、对于下放的审批事项,主动与承接单位衔接协调,制定承接方案,明确权限责任,规范管理措施,严格执行《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2、健全完善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信息化监管。             
3、通过市场检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对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批进行监督管理。
1、执行《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研究制定承接方案,明确具体承接机构和人员。
2、梳理事项设定依据、办理流程、申报材料和办理时限等,及时公布事项办理指南,加强后续监管职责。
3、承接事项不得再另行委托下放实施。 
闽政文〔2018〕337号 授权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3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机构资质认定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公路工程专业丙级;水运工程专业甲级、乙级、丙级、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许可) 省交通运输厅 厅建设管理处,省交通质监局 监管主要职责:根据交通运输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下放福建自贸区的事项进行监管。
监管主要措施:
1、对于下放的审批事项,主动与承接单位衔接协调,制定承接方案,明确权限责任,规范管理措施,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2、通过明确审批单位、统一审批标准、规范审批流程、加强监督检查等措施,确保下放的事项承接到位。             
3、督促承接单位制定详细的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标准,规范细化办理程序,做到事项名称、申请材料、审批条件、审批流程、承诺时限的标准化。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印发了《福建省交通质监局关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落实情况“回头看”工作的自查情况的函》(〔2016〕闽交质监笺第48号])。
1、执行交通运输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承接方案,明确具体承接机构和人员。
2、梳理事项设定依据、办理流程、申报材料和办理时限等,及时公布事项办理指南。
3、健全完善审批和服务机制,强化责任意识,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加强后续监管职责。
闽政文〔2018〕337号 授权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2.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复查(公路工程专业丙级;水运工程专业甲级、乙级、丙级、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复查)
4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 1.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公路工程综合类乙、丙级和水运工程材料类乙、丙级及水运工程结构类乙级) 省交通运输厅 厅建设管理处,省交通质监局 监管主要职责:根据交通运输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下放福建自贸区的事项进行监管。
监管主要措施:
1、对于下放的审批事项,主动与承接单位衔接协调,制定承接方案,明确权限责任,规范管理措施,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2、通过明确审批单位、统一审批标准、规范审批流程、加强监督检查等措施,确保下放的事项承接到位。             
3、督促承接单位制定详细的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标准,规范细化办理程序,做到事项名称、申请材料、审批条件、审批流程、承诺时限的标准化。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印发了《福建省交通质监局关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落实情况“回头看”工作的自查情况的函》(〔2016〕闽交质监笺第48号])。
1、执行交通运输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承接方案,明确具体承接机构和人员。
2、梳理事项设定依据、办理流程、申报材料和办理时限等,及时公布事项办理指南。
3、健全完善审批和服务机制,强化责任意识,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加强后续监管职责。
闽政文〔2018〕337号 授权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2.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换证复核(公路工程综合类乙级、丙级和水运工程材料类乙级、丙级及水运工程结构类乙级)
5 港口非深水岸线使用审批(1000吨级以下内河泊位、3000吨级以上沿海泊位)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省港航管理局 厅综合规划处、省港航管理局 监管主要职责:与承接部门做好衔接,根据《港口法》、《福建省港口条例》等规定对下放事项进行监管。
监管主要措施:
1、督促承接单位制定承接方案,明确权限责任,规范管理措施,严格执行《港口法》、《福建省港口条例》相关规定。
2、督促承接单位制定详细的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标准,规范细化办理程序,做到事项名称、申请材料、审批条件、审批流程、承诺时限的标准化。
3、对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主动与原实施机关做好承接衔接,制定详细的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标准,严格执行《港口法》、《福建省港口条例》等相关规定,负责港口非深水岸线使用审批(3000吨级以上泊位)。 闽政文〔2018〕337号 授权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6 自贸试验区内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海西网高速公路及跨设区市的普通公路) 省交通运输厅 厅建设管理处 监管主要职责:根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规定对下放事项进行监管。
监管主要措施:
1、对于下放的审批事项,主动与承接单位衔接协调,制定承接方案,明确权限责任,规范管理措施,严格执行《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2、通过明确审批单位、统一审批标准、规范审批流程、加强监督检查等措施,确保下放的事项承接到位。             
3、督促承接单位制定详细的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标准,规范细化办理程序,做到事项名称、申请材料、审批条件、审批流程、承诺时限的标准化。
1、执行《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研究制定承接方案,明确具体承接机构和人员。
2、梳理事项设定依据、办理流程、申报材料和办理时限等,及时公布事项办理指南。
3、健全完善审批和服务机制,强化责任意识,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加强后续监管职责。
闽政文〔2018〕337号 授权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7 自贸试验区内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省交通运输厅 厅建设管理处 监管主要职责: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规定对下放事项进行监管。
监管主要措施:
1、对于下放的审批事项,主动与承接单位衔接协调,制定承接方案,明确权限责任,规范管理措施,严格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相关规定。             
2、通过明确审批单位、统一审批标准、规范审批流程、加强监督检查等措施,确保下放的事项承接到位。
3、督促承接单位制定详细的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标准,规范细化办理程序,做到事项名称、申请材料、审批条件、审批流程、承诺时限的标准化。
1、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相关规定,研究制定承接方案,明确具体承接机构和人员。
2、梳理事项设定依据、办理流程、申报材料和办理时限等,及时公布事项办理指南。
3、健全完善审批和服务机制,强化责任意识,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加强后续监管职责。
闽政文〔2018〕337号 授权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8 省级及省级以下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省交通运输厅 厅建设管理处,沿海各港口管理局 监管主要职责:根据《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规定对下放事项进行监管。
监管主要措施:
1、对于下放的审批事项,主动与承接单位衔接协调,制定承接方案,明确权限责任,规范管理措施,严格执行《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2、健全完善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信息化监管。             
3、通过市场检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对港口、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进行监督管理。
1、执行《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研究制定承接方案,明确具体承接机构和人员。
2、梳理事项设定依据、办理流程、申报材料和办理时限等,及时公布事项办理指南,加强后续监管职责。
3、承接事项不得再另行委托下放实施。 
闽政文〔2018〕337号 授权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9 道路客运班线审批(含2个子项) 1.省际(除省际毗邻县外)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福建省运输管理局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监管主要职责:监督、指导全省道路客运经营审批及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监管主要措施:
1.对道路客运行政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和道路客运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2.按照福建省《省际市际道路客运行政许可工作实施意见(试行)》有关要求,实行登记报备制度、信息公布制度、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制度、经营资质管理制度和督查通报制度。
3.按照“双随机”检查要求,开展抽查工作。
按照《省际市际道路客运行政许可工作实施意见(试行)》有关要求,具体实施各项道路客运经营审批工作,并做好对相关企业的日常监管和检查。 闽政文〔2018〕337号 授权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2.省际客运班线经营许可事项变更(除省际毗邻县和起讫站点、停靠站点变更外)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考核发证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合格证书核发 省交通运输厅 厅建设管理处,省交通质监局 监管主要职责:根据交通运输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下放福建自贸区的事项进行监管。
监管主要措施:
1、对于下放的审批事项,主动与承接单位衔接协调,制定承接方案,明确权限责任,规范管理措施,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2、通过明确审批单位、统一审批标准、规范审批流程、加强监督检查等措施,确保下放的事项承接到位。             
3、督促承接单位制定详细的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标准,规范细化办理程序,做到事项名称、申请材料、审批条件、审批流程、承诺时限的标准化。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印发了《福建省交通质监局关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落实情况“回头看”工作的自查情况的函》(〔2016〕闽交质监笺第48号])。
1、执行交通运输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承接方案,明确具体承接机构和人员。
2、梳理事项设定依据、办理流程、申报材料和办理时限等,及时公布事项办理指南。
3、健全完善审批和服务机制,强化责任意识,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加强后续监管职责。
闽政文〔2018〕337号 授权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10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合格证书变更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合格证书延期
发布时间:2020-01-03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原实施机关 监管责任单位 监管主要职责及措施 承接部门的职责 下放文件文号 备注
1 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包含2个子项) 1.港口工程竣工验收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厅建设管理处,省港航局 监管主要职责:根据《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规定对下放事项进行监管。
监管主要措施:
1、对于下放的审批事项,主动与承接单位衔接协调,制定承接方案,明确权限责任,规范管理措施,严格执行《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相关规定。             
2、健全完善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信息化监管。             
3、通过市场检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管理。
1、执行《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相关规定,研究制定承接方案,明确具体承接机构和人员。
2、梳理港口工程竣工验收事项设定依据、办理流程、申报材料和办理时限等,及时公布事项办理指南,加强后续监管职责。
3、承接事项不得再另行委托下放实施。
闽政文〔2016〕128号 下放至福州新区。
2.航道工程竣工验收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厅建设管理处,省港航局 监管主要职责:根据《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等规定对下放事项进行监管。
监管主要措施:
1、对于下放的审批事项,主动与承接单位衔接协调,制定承接方案,明确权限责任,规范管理措施,严格执行《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2、健全完善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信息化监管。             
3、通过市场检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对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管理。
1、执行《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研究制定承接方案,明确具体承接机构和人员。
2、梳理航道工程竣工验收事项设定依据、办理流程、申报材料和办理时限等,及时公布事项办理指南,加强后续监管职责。
3、承接事项不得再另行委托下放实施。
2
港口、福州新区内航道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厅建设管理处,省港航局 监管主要职责:根据《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规定对下放事项进行监管。
监管主要措施:
1、对于下放的审批事项,主动与承接单位衔接协调,制定承接方案,明确权限责任,规范管理措施,严格执行《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2、健全完善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信息化监管。             
3、通过市场检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对港口、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进行监督管理。
1、执行《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研究制定承接方案,明确具体承接机构和人员。
2、梳理事项设定依据、办理流程、申报材料和办理时限等,及时公布事项办理指南,加强后续监管职责。
3、承接事项不得再另行委托下放实施。

闽政文〔2016〕128号
下放至福州新区。
3 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厅运输管理处、省港航局 监管主要职责:根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开展港口理货业务监督指导。
监管主要措施:
1、加强培训宣传,制定理货许可培训方案,保证下放事项顺利交接。
2、制定理货经营许可申请材料目录,明确许可申请条件,统一许可标准流程。
3、加强理货许可业务监督,采用双随机和日常检查等方式,确保理货许可业务合法合规。
1、研究制定承接方案,明确具体承接机构和人员。
2、梳理事项设定依据、办理流程、申报材料和办理时限等,及时公布事项办理指南。
3、健全完善审批和服务机制,强化责任意识,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加强后续监管职责。

闽政文〔2016〕128号
下放至福州新区。
4 船舶检验安全证书核发 福建省船舶检验局 福建省船舶检验局 监管主要职责:根据《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开展船舶检验业务监督指导。
监管主要措施:
1、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明确监管责任清单。
2、加强日常监督管理,采取机构内部质量审核和日常督查等方式,确保下放事项顺利开展。
3、完善审批事项投诉和反馈机制,及时反馈投诉信息的处理结果,强化社会监督。
负责船舶所有权登记地为“福州”的各类内河“船舶检验安全证书核发”。 闽政文〔2016〕128号 在福州新区设立船舶检验受理窗口,转报福建省船舶检验局办理。
5 道路客运经营审批(含2个子项) 1.省际(除省际毗邻县外)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福建省运输管理局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监管主要职责:监督、指导福州新区道路客运经营审批及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监管主要措施:
1.对道路客运行政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和道路客运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2.按照福建省《省际市际道路客运行政许可工作实施意见(试行)》有关要求,实行登记报备制度、信息公布制度、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制度、经营资质管理制度和督查通报制度。
3.按照“双随机”检查要求,开展抽查工作。
按照《省际市际道路客运行政许可工作实施意见(试行)》有关要求,具体实施各项道路客运经营审批工作,并做好对相关企业的日常监管和检查。 闽政文〔2016〕128号 下放至福州新区。
2.省际客运班线经营许可事项变更(除省际毗邻县和起讫站点、停靠站点变更外)
6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定(含2个子项) 1.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公路工程专业丙级;水运工程专业甲级、乙级、丙级、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许可) 省交通运输厅 厅建设管理处,省交通质监局 监管主要职责:根据交通运输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下放福建自贸区的事项进行监管。
监管主要措施:
1、对于下放的审批事项,主动与承接单位衔接协调,制定承接方案,明确权限责任,规范管理措施,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2、通过明确审批单位、统一审批标准、规范审批流程、加强监督检查等措施,确保下放的事项承接到位。             
3、督促承接单位制定详细的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标准,规范细化办理程序,做到事项名称、申请材料、审批条件、审批流程、承诺时限的标准化。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印发了《福建省交通质监局关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落实情况“回头看”工作的自查情况的函》([2016闽交质监笺第48号])。
1、执行交通运输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承接方案,明确具体承接机构和人员。
2、梳理事项设定依据、办理流程、申报材料和办理时限等,及时公布事项办理指南。
3、健全完善审批和服务机制,强化责任意识,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加强后续监管职责。

闽政文〔2016〕128号
下放至福州新区。
2.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复查(公路工程专业丙级;水运工程专业甲级、乙级、丙级、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复查)
7 港口非深水岸线使用审批(3000吨级以上泊位)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省港航管理局 厅综合规划处、省港航管理局 监管主要职责:与承接部门做好衔接,根据《港口法》、《福建省港口条例》等规定对下放事项进行监管。
监管主要措施:
1、督促承接单位制定承接方案,明确权限责任,规范管理措施,严格执行《港口法》、《福建省港口条例》相关规定。
2、督促承接单位制定详细的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标准,规范细化办理程序,做到事项名称、申请材料、审批条件、审批流程、承诺时限的标准化。
3、对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主动与原实施机关做好承接衔接,制定详细的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标准,严格执行《港口法》、《福建省港口条例》等相关规定,负责港口非深水岸线使用审批(3000吨级以上泊位)。 闽政文〔2016〕128号 下放至福州新区。
8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装卸管理人员资格认可  省交通运输厅 厅安全监督处 监管主要职责:根据《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规定对下放事项进行监管。
监管主要措施:
1、做好资格考试宣传。
2、监督考务单位严守考试纪律,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工作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3、将考试题库的适用情况及时反馈交通运输部,不断提升考核的科学性。
1、每年年初公布考核计划;每半年组织1次考核。
2、按计划组织组织考场、机考设备、报名、审核等工作。
3、公布考核合格人员名单及发放证书。
4、监督考务单位,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工作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5、将考试题库的适用情况及时反馈交通运输部,不断提升考核的科学性。
闽政文〔2016〕128号 下放至福州新区。
9 福州新区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海西网高速公路及跨设区市的普通公路) 省交通运输厅 厅建设管理处 监管主要职责:根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规定对下放事项进行监管。
监管主要措施:
1、对于下放的审批事项,主动与承接单位衔接协调,制定承接方案,明确权限责任,规范管理措施,严格执行《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2、通过明确审批单位、统一审批标准、规范审批流程、加强监督检查等措施,确保下放的事项承接到位。             
3、督促承接单位制定详细的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标准,规范细化办理程序,做到事项名称、申请材料、审批条件、审批流程、承诺时限的标准化。
1、执行《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研究制定承接方案,明确具体承接机构和人员。
2、梳理事项设定依据、办理流程、申报材料和办理时限等,及时公布事项办理指南。
3、健全完善审批和服务机制,强化责任意识,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加强后续监管职责。
闽政文〔2016〕128号 下放至福州新区。
10 福州新区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省交通运输厅 厅建设管理处 监管主要职责: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规定对下放事项进行监管。
监管主要措施:
1、对于下放的审批事项,主动与承接单位衔接协调,制定承接方案,明确权限责任,规范管理措施,严格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相关规定。             
2、通过明确审批单位、统一审批标准、规范审批流程、加强监督检查等措施,确保下放的事项承接到位。             
3、督促承接单位制定详细的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标准,规范细化办理程序,做到事项名称、申请材料、审批条件、审批流程、承诺时限的标准化。
1、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相关规定,研究制定承接方案,明确具体承接机构和人员。
2、梳理事项设定依据、办理流程、申报材料和办理时限等,及时公布事项办理指南。
3、健全完善审批和服务机制,强化责任意识,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加强后续监管职责。
闽政文〔2016〕128号 下放至福州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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