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1-03
序号 | 审批事项名称 | 实施部门 | 共同实施部门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中介服务机构类型 | 设定中介服务的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中介服务收费承担对象 | 中介服务时限及依据 |
1 |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省交通运输厅 | 无 |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 | 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修正) 第十七条 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检验检疫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其与人口密集区和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建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2014 修正) 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第六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3.《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 2017 年交通运输 部令第 27 号) 第七条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该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 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港口建设的有关规定。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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