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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全省第一批“不再重复提交证照”清单的通》(闽审改办〔2018〕101号)

来源: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时间:2018-12-07 15:50 浏览量:{{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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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设区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审改办、数字办,厦门市经信局,泉州市经信委,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审批局、审改办、数字办,省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推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着力破解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8〕447号),加快推进电子证照在行政审批服务中的信息共享和应用,省审改办、数字办牵头组织梳理了全省第一批“不再重复提交证照”清单,涉及22个省直单位的129种证照(见附件1)和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的853种证照(见附件2)。现将落实做好第一批“不再重复提交证照”清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做好第一批清单应用。对列入“不再重复提交证照”清单的证照,省直各部门、各设区市于11月15日起,在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受理收件时,允许申请人不再提交证照原件或者复印件,由办事窗口工作人员通过查询电子证照库获取电子证照进行核验。对确需纸质材料存档的,应打印电子证照作为存档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

  二、加强电子证照生成管理。加快完成存量证照电子化转换,确保按国务院和省政府部署要求完成所有历史存量的电子化;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实现新增证照常态化生成,严格保证新增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同步生成。

  三、做好电子证照质量管理。省直各部门在应用电子证照过程中,遇到证照调用缺失或者证照信息有误的,应及时通过省网上办事大厅、省电子证照共享服务平台提交反馈意见,证照生成部门应及时对缺证、错证等进行补充和更正,保证电子证照库中的信息与纸质信息相一致。各设区市应依托行政审批系统等平台建立相应的证照质量问题反馈和纠正机制,在应用过程中完善电子证照质量管理。

  四、调整事项办事服务指南。请各级各单位对照“不再重复提交证照”清单,调整入驻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办事材料要求,在办事服务指南中明确减免提交清单中涉及的证照材料,实现政务信息共享,为企业和群众办事减负担、增便利。

  附件:

  1.省直部门不再重复提交证照清单(共129项)

  2.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不再重复提交证照清单(共853项)

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1月2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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