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9月17日讯(本网记者 冯川叶) 记者从福建省交通厅获悉,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要求,省交通厅进一步取消证明事项7项。
其中,国务院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4项。一是申请省际危险品、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及企业变更信息时,需提交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二是申请从事港口经营,使用港口岸线的,需提交的港口岸线批准文件;三是申请从事港口经营,需提交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验收的港口建设项目);四是申请国家、省级有关部门核准、备案和省级以下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水运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时,需提交的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2项。一是申请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运营服务商备案时,需提交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二是申请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运营服务商备案时,需提交的卫星定位车载终端原厂商授权证明。
没有法律法规规定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1项,为申请办理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时,需提交的经营人的经营资质证件。
相关链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全国交通系统网站
省内交通系统网站
省级政府部门系统网站
全国交通系统网站
省内交通系统网站
省级部门系统网站
网站标识码:3500000018闽公网安备:35000899002号闽ICP备11011339号-28
地址:福州市东水路18号联系电话:0591-87077103
中文域名:福建省交通运输厅.政务闽ICP备11011339号-31
主办:福建省交通运输厅承办:福建省交通信息通信与应急处置中心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 Google Chrome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 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