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17〕104 号)的要求,现将福建沿海港口船舶靠离泊和引航或移泊使用拖轮艘数配备标准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福建省交通运输厅〔2017〕第1号通告同时废止。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1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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