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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对接国家2016年本)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时间:2019-06-12 17:12 浏览量:{{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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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投融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力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国发〔2016〕72号),决定对《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对接国家2014年本)》(闽政〔2015〕18号)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予以印发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除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明令禁止建设的项目外,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本目录的核准机关是指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包括各级发改部门、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具有投资项目管理职能的经信部门。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及我省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用海用岛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海洋管理、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三、要充分发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对投资活动的规范引导作用。把发展规划作为引导投资方向,稳定投资运行,规范项目准入,优化项目布局,合理配置资金、土地、能源、人力等资源的重要手段。构建更加科学、更加完善、更具可操作性的行业准入标准体系,强化节地节能节水、环境、技术、安全等市场准入标准。完善行业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和部门间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促进相关行业有序发展。

  四、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级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无居民海岛)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对于煤矿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要求,从2016年起3年内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确需新建煤矿的,一律实行减量置换。

  严格控制新增传统燃油汽车产能,原则上不再核准新建传统燃油汽车生产企业。积极引导新能源汽车健康有序发展,新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须具有动力系统等关键技术和整车研发能力,符合《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

  五、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切实提高行政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改进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管理。

  六、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注重发挥各级政府就近就便监管作用,行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质量监督、安全监管等部门专业优势,以及投资主管部门综合监管职能,实现协同监管。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权限下放后,监管责任要同步下移。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承担起监管职责。

  七、对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要加强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把关,行业管理部门与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的指导和约束。

  八、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由厦门市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有关要求另行制定。本目录规定由设区市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本目录规定由市、县(区)核准的项目,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到设区市级或县(市、区)级核准机关核准。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商务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进行审核或备案管理。

  十、本目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对接国家2014年本)》(闽政〔2015〕18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对接国家2016年本) 

  一、按照规定须报国家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 

  (一)报国务院核准的项目 

  1.在跨省河流上建设的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水库项目。

  2.在跨省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水电站项目。

  3.核电站项目。

  4.新建运输机场项目(由国务院、中央军委核准)。

  5.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项目。

  6.特大型主题公园项目。

  (二)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 

  1.水利工程:涉及跨省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

  2.水电站:在跨省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

  3.电网工程:涉及跨境、跨省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涉及跨境、跨省输电的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4.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5.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

  6.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新建接收储运能力3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7.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干线管网项目,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8.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干线管网项目,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9.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跨境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10.电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11.汽车: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汽车企业跨类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

  12.民用航空航天:干线支线飞机、6吨/9座及以上通用飞机和3吨及以上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

  13.外商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14.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

  (三)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 

  1.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500万吨以下煤炭开发项目。

  2.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新建接收储运能力300万吨以下的项目和异地扩建项目。

  3.电信: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

  4.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

  5.除主题公园、旅游外的其他社会事业: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确定实行核准的项目。

  二、按照规定由省、市、县(区)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 

  (一)农业水利 

  1.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设区市发改部门核准。

  2.围垦:围垦(包括湾外围垦)项目由设区市发改部门核准。

  3.水库:在非跨省河流上建设的库容量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发改部门核准。

  4.防洪工程:城区防洪堤工程及在河道上建设的堤防、河道整治工程由市、县(区)发改部门核准。

  5.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设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县(区)发改部门核准。

  (二)能源 

  1.水电站:在跨省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以下的项目,以及在非跨省河流上建设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及以上的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发改部门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水电资源开发管理的有关规定核准。

  2.抽水蓄能电站:由省发改委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3.火电站(含自备电站):由省发改委核准,其中燃煤燃气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4.热电站(含自备电站):由省发改委核准,其中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5.风电站:由省发改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

  6.电网工程:涉及跨境、跨省输电的±500千伏以下直流项目和500千伏以下交流项目,由省发改委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不涉及跨境、跨省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以及跨设区市的电网项目由省发改委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发改部门按照国家及省里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7.煤矿:煤炭开发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规定禁止建设或列入淘汰退出范围的项目不得核准。

  8.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

  9.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改扩建(不含异地扩建)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

  10.输油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非跨境、跨省的油气输送干线管网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

  11.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省发改委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禁止建设。

  12.变性燃料乙醇:由省发改委核准。

  (三)交通运输 

  1.新建(含增建)铁路: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除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项目外)及其他铁路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地方城际铁路项目由省发改委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2.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和普通国道网项目由省发改委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发改委按照省政府批准的规划核准,普通省级干线公路项目由设区市发改部门按照省政府批准的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县(区)发改部门核准。

  3.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独立铁路桥梁、隧道项目(除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外)由省发改委核准。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以及跨航道海域、跨Ⅴ级及以上内河通航段的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发改部门核准。

  4.港口码头: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和集装箱专用码头项目由省发改委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沿海1万吨级及以上其他泊位、内河300吨级及以上其他泊位和危险品码头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发改部门核准。

  5.航道:10000吨级及以上通海航道和300吨级及以上内河航道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发改部门核准。

  6.民航:新建通用机场项目和扩建军民合用机场(增建跑道除外)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

  (四)原材料 

  1.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石化: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禁止建设。

  3.煤化工:新建煤制烯烃、新建煤制对二甲苯(PX)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新建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禁止建设。

  4.稀土: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经信委核准。

  5.黄金:采选矿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除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项目和新建纯电动车乘用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汽车企业跨类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外,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

  (七)城建环保 

  1.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省发改委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城市有轨电车项目由设区市发改部门核准。

  2.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航道海域、跨V级及以上内河通航段的项目和跨设区市建设的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发改部门核准。

  3.污水垃圾处理: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由设区市发改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县(区)发改部门核准。

  4.危险废弃物处理(处置)设施项目:由设区市发改部门核准。

  5.城市燃气利用(含天然气、液化石油气)项目:由市、县(区)发改部门核准。

  (八)社会事业 

  1.主题公园:除特大型项目外,由省发改委核准。

  2.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设区市发改部门核准。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设区市发改部门核准。

  (九)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项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外商投资本目录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的规定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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