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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岸线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时间:2019-06-12 17:13 浏览量:{{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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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科学有序开发利用港口岸线资源,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港口岸线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港口规划管理。港口岸线管理应严格遵守港口规划,新、改、扩建港口项目必须符合港口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港口规划。禁止在港口规划区外建设港口设施,确需建设的,应当先按规定修订港口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二、有序开发利用岸线。按照科学、合理、节约、有序开发利用港口岸线的原则,2011年12月31日前将全省规划港区分为重点开发、适度开发、预留开发三类,并确保全省保留的自然岸线比例不低于70%。

  “十二五”期间,对于重点开发的规划港区,要鼓励加快建设发展步伐,规划、建设规模可以按预测吞吐量的1.5倍适度超前;对于适度开发的规划港区,要根据临港产业和市场需求适度发展,规划、建设规模不应超过预测吞吐量的1.1倍;对于预留开发的规划港区,以保护为主,未经批准禁止开发建设。省交通运输厅应当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三类港区划分办法并定期对上述三类港区的开发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三、鼓励开发公共码头。鼓励、吸引具有码头建设、管理和经营经验的大型港口经营企业来我省投资建设公共码头。投资建设5万吨级以上大型集装箱公共码头、15万吨级以上大型公共散货码头的,项目申请人必须是有实力的大型港口经营企业;项目申请人(或其企业股东合计)自有资金或注册资本金应不低于项目预计总投资的35%。除公共码头无法满足企业运输需要且自有货物吞吐量超过拟申请建设的码头吞吐能力70%外,不得批准建设项目配套码头。

  四、严格项目审批制度。在港口规划区域内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工作之前应按规定申请项目预审;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不得与投资人签署项目建设协议,相关部门不得出具选址意见、用地用海预审意见等审批、核准文件。对不符合港口规划的建设项目,不予预审。

  取得港口建设项目预审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发展改革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和港口岸线使用申请。

  五、加强项目行业审查。港口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分工的规定,报请省交通运输厅或港口所在地港口管理局组织行业审查。

  对符合港口规划并对我省港口发展具有带动作用的大型港口建设项目,要主动对接,提供优质服务,缩短审查时限,最长不得超过20日出具行业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港口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得出具行业审查意见。

  六、实施岸线有偿使用制度。按照《福建省港口条例》的授权开征港口岸线使用费。涉及港口岸线使用费的征收对象、征收标准、使用管理等具体事项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研究并提请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为鼓励和加快我省港口的建设发展步伐,对重点开发港区内符合港口规划的重大建设项目,可以按规定减征、免征或缓征港口岸线使用费;对适度开发港区内的港口建设项目,按全额征收港口岸线使用费。

  七、规范岸线转让行为。对已建成的港口设施的港口岸线使用权,鼓励企业通过依法转让,提升港口岸线的使用效益;对已开发尚未建成的港口设施的港口岸线使用权,在符合港口规划的前提下,经原审批机关同意,企业可以采取拍卖、招标等公开竞价方式一并转让港口岸线使用权;对未开发的港口岸线使用权,严禁使用权人擅自转让。港口岸线使用权有偿转让后改变使用功能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所减征、免征的港口岸线使用费或撤销缓征港口岸线使用费。

  八、加强岸线使用监督。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岸线使用工作的监督管理,不符合港口规划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以及擅自违规转让港口岸线使用权的,要依法及时处理;对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未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投资建设的,违反规定逾期未投资建设的,要严格依法查处。

  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之日起2年内进行开发建设。重点开发港区内符合港口规划的重大建设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以上未按期开工建设的,全额征收港口岸线使用费。

  九、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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