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直有关单位,各设区市发改委、交通运输局(委)、审改办、行政服务中心,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交建局、行政审批局: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国发〔2016〕72号)和省政府发布的《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对接国家2016年本)的通知》(闽政〔2017〕21号)要求,普通国道网项目审批核准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负责。为做好审批事项,明确审批程序,加快项目前期工作,6月12日省发改委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省审改办召开了普通国道项目审批工作及其程序专题研究会,经研究讨论,现就普通国道项目审批工作及程序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审批,将投资主管部门的评估审查与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审查合并。对于路线全长少于5公里(含5公里)或估算总投资低于1亿元(含1亿元)的项目,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开展审查并出具行业审查意见,省发改委予以认可不再另行组织专家评估审查。对于路线全长大于5公里或估算总投资高于1亿元的项目,由省发改委负责组织专家评估审查,省交通运输厅参加评估审查会并负责出具行业审查意见。上述两类项目,待项目选址意见、用地(用海)预审、行业意见、节能评估意见(年能耗低于1000标准煤的只填写节能登记表)、地方政府出具的社稳评估意见、项目业主资金承诺函等前置材料齐备后,均由各设区市发改委向省发改委提请审批,由省发改委审批中心统一受理。
二、关于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由省发改委委托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开展并出具审查意见。待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评估、防洪论证等前置材料齐备后,由各设区市交通局(委)提请省交通运输厅与省发改委联合审批,审批具体工作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三、其它事项。
1.对列入国家批准的普通国道网规划的项目,在同一地区、同一线路、计划同一时间段内实施的,可打包为一个项目,统一报批。
2.工程可行性报告审批应以国家批复规划为依据,初步设计审批以工可批复文件为依据,不得在初步设计阶段再另行分段、分期实施。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发改委:洪 适 0591-87063524
省交通厅:蔡 杰 0591-87077321(建管处)
钱含斌 0591-87077405(综规处)
省审改办:曾文龙 0591-87801978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
2017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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