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7-2801-2021-0185
  • 文号: 闽交运函〔2021〕139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 生成日期: 2021-07-12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21-07-14 17:06

各设区市(区)交通局、省运输中心:

  现将《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交运函〔2021〕24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实行备案管理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改革部署落实的重要举措,对优化交通运输营商环境、激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具有重要意义。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落实,统筹部署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工作,切实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扎实推进,全面抓好工作落实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我省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标准化目录清单修订,及时调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服务指南,优化办事流程,提升服务质量。要加强一线窗口工作人员培训教育,确保工作人员准确掌握、严格执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制度。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已备案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名单等信息,并及时予以更新,便于社会查询和监督,同时抄送同级市场监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强化监管,有力规范驾培市场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压实驾培机构主体责任,维护驾培行业秩序,促进培训服务质量提升,切实保障广大学员合法权益。

  (一)规范经营行为。拟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具备相关培训业务条件,到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按照备案事项开展相应培训业务。对未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非法经营的,要依法予以处理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切实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对弄虚作假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依法予以处理。要采取信息化手段强化对培训过程监管,提监管效能

  (三)强化联合监管要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部门的协同联动,加快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建立并实施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四、落实责任,确保行业安定稳定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加强与公安、网信、市场监管等部门沟通对接和信息共享,密切关注辖区行业动态,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和突发事件的,要及时向属地人民政府报告,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化解和处置工作,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确保行业安定稳定。定期向社会公布辖区驾培市场规模状况,供社会投资主体参考评估,引导社会资金理性进入驾培市场,防止盲目投资导致驾培市场发展过热,造成资源浪费。

  本通知待交通运输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修订实施后废止。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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