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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普通公路行业招标投标领域市场秩序,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现将我省2起普通公路行业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应招未招】
基本情况:
福清市交通运输局根据问题线索,对某乡镇4个灾后重建及水毁桥梁修复工程项目招投标情况开展核查。经查,上述4个项目招标金额均在400万元以上,依法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项目代建单位未经招标等法定程序,直接委托施工单位实施。代建单位行为构成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规定。
处理情况:
福清市交通运输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依法对代建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67679.75元。
案例二:【规避招标】
基本情况:
光泽县市交通综合执法大队根据问题线索,对某乡镇农村公路灾后重建项目设计服务招标活动进行核查。经查,该项目设计服务费用合计112.72万元,依法属于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设计服务项目;且3个项目设计招标时间邻近,满足同一时间招标条件。项目业主将项目拆分为3个标段分时段招标,存在规避公开招标情形。
违反条款: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的规定。
处理情况:
光泽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依法对该业主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8454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