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区)公路局:
为加强我省公路行业涉路施工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和许可监管工作,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规范我省涉路施工安全技术评价,省局制定了《福建省涉路施工行政许可安全评价管理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省局路政管理处。
附件:《福建省涉路施工行政许可安全评价管理指南》
福建省公路管理局
2015年4月28日
福建省涉路施工行政许可安全评价管理指南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涉路施工管理,规范安全评价工作,提高行政许可水平,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福建省普通专养公路(公路桥梁、隧道)重大涉路施工行政许可安全评价的管理工作。
本指南所称重大涉路施工,是指第六条的重大涉路施工活动。
本指南所称安全评价,是指在整理分析公路、涉路施工相关资料和现场踏勘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分析和预测涉路施工对公路基础设施的影响,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对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作出技术评价结论的活动。
第三条 涉路施工行政许可安全评价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公路局和公路分局(以下简称公路管理机构)依据《福建省普通公路路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权限,具体负责涉路施工行政许可安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将安全评价有关内容在网站或者办公场所进行公示。
第六条 建设单位进行下列重大涉路施工活动,应进行安全评价,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时,提交《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一)公路、铁路、管道廊道(输油、输煤、输气、输水)、线缆(10kV以上输电线路、通信线路、广播电视线路)等设施跨越与穿越公路的涉路施工;
(二)与二级以上公路平面交叉、在交通量较大的路段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加油加气加电站接入到二级以上公路的涉路施工;
(三)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平行公路架设或埋设的可能造成危险的涉路施工;
(四)利用桥梁、隧道、涵洞等公路构造物铺设管线的涉路施工;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涉路施工;
(六)其他重大涉路施工活动。
第七条 涉路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就涉路施工内容、可能造成的危险、有害因素等进行识别与分析,提出定性或者定量评价的评价指标,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第八条 评价报告应当内容全面,条理清楚,数据完整,引用标准、规范科学、准确,提出的问题合理,对策措施具体可行,评价结论客观公正。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基本概况;
(二)评价依据;
(三)评价分析:1、设计和施工方案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2、施工期限是否合理;3、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是否科学、规范;4、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健全;5、涉路工程设施养护管理的方案是否可行;6、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路管理机构在受理涉路施工许可申请后,路政部门应当会同养护工程、安全、总工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意见。
公路管理机构认为安全评价报告不符合事实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要求申请人重新提交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涉路施工许可时提交虚假材料的,不予行政许可。
第十一条 公路管理机构参与安全评价工作的部门及其安全评价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按照《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查处。
第十二条 本指南由福建省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