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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质安中心“十不准”“十不得”
时间: 2023-09-22    浏览量:{{ pvCount }}

  1.质监人员“十不准”。(1)不准接受监督对象礼金、礼品、消费卡、有价证券、股权或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含电子红包等);(2)不准接受监督对象超标准、超范围的接待、超标准住宿、任何形式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活动;(3)不准与监督对象有借贷、投资、报销等任何形式的经济往来;(4)不准接受监督对象聘任、兼职取酬或者向监督对象介绍、推销产品;(5)不准隐瞒受监工程现场质量安全问题及隐患或者在工程验收时降低工程质量标准;(6)不准泄露信用考核、信用评价、行政处罚、资质评审、检查项目和行程等工作秘密;(7)不准默许、协助参建单位修改数据、出具假报告或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8)不准过问、打听行政执法案件或者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说情打招呼;(9)不准在监督检查或执行其他公务期间私自会见参建单位人员;(10)不准进行其它妨碍质监工作的活动。
  2.工程参建单位“十不得”。(1)不得向监督人员送礼金、礼品、消费卡、有价证券(含电子红包等);(2)不得为监督人员提供超标准接待、超标准安排住宿或邀请参加任何形式的宴请和娱乐活动;(3)不得与监督人员有借贷、投资、报销等任何形式的经济往来;(4)不得向监督人员施加影响监督结果公正的各种压力;(5)不得阻碍监督人员开展现场监督、执法工作;(6)不得向监督人员提供各种虚假资料;(7)不得调换监督抽检中现场抽取的各类检测样品;(8)不得向我中心干部职工打听、问询信用考核、行政处罚、资质评审等要求保密的信息;(9)不得向监督人员隐瞒工程质量安全问题;(10)不得捏造事实、诬告或陷害监督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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