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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交质监〔2012〕335号 各在建项目建设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3183号)以及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领导带班生产工作制度细则(试行)》,请各在建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各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监督指导。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 领导带班生产工作制度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七部委《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以及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现场领导带班生产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等,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带班领导,是指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合同段的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项目副总工。设立安全总监岗位的,还包括安全总监。 对于有专业分包的合同段,还包括分包项目的施工管理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对于施工总承包的项目,还应包括项目分段(分部或工区)的施工管理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其中专业分包单位和项目分段的负责人现场带班范围仅限于其负责施工的范围。 本制度所称的施工现场,是指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作业活动场所。 第二章 带班生产 第四条 施工现场项目领导带班生产是指项目领导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和指导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活动。 第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期间,项目领导必须在施工现场轮流带班生产,项目领导原则上不得同时承担二个及以上非相邻的施工合同段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需在其他项目兼任的,应当征得项目建设单位的书面同意。 第六条 项目经理是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合同段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生产制度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七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应根据项目施工特点,建立项目领导施工现场轮流带班生产制度,明确工作内容、职责权限、人员安排和考核奖惩等要求,制定《月份带班生产计划》附件一),并严格实施。 对于有专业分包的合同段,应负责督促分包单位制定《月份带班生产计划》。 对于施工总承包的项目,应负责督促项目分段(分部或工区)实施单位制定《月份带班生产计划》。 第八条 施工企业的项目领导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和《月份带班生产计划》应报项目监理和建设单位备案。 项目领导因其他事务不能带班生产时,项目经理应指定其他项目领导承担其带班工作,并提前向项目监理和建设单位报备。 第九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期间,应当在项目经理部驻地和施工现场设立《项目领导带班公示牌》(如附表二),公示每日带班生产的领导、职务、联系方式、带班作业项目、照片等。 第十条 项目领导带班生产方式主要有: (一)带班生产:巡视检查后,领导根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选择当日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部位,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或本合同段首件工程等作业区蹲点带班生产。 (二)现场检查:对当日合同段内施工作业区进行巡视检查,基本掌握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重点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事故多发易发的施工环节以及存在较多安全隐患的施工部位。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为以下工程: 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2、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3、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4、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5、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海底隧道等; 6、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 7、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注、爆破工程等; 8、爆破工程; 9、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10、既有线改扩建工程,边通车边施工的公路工程。 11、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本制度所称“事故多发易发的施工环节”,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根据本合同段的工程特点、施工环境、操作水平等确定,并应在本合同段施工现场轮流带班生产制度和《月份带班生产计划》中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项目领导带班生产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 进行班前教育。 (二) 检查本合同段安全生产条件落实情况: 1、人员到岗情况,特别是专职安全员施工现场履责情况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2、机械设备运行情况,特别是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等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情况; 3、作业环境情况; 4、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 (三)排查本合同段事故隐患。 (四)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施工指导,及时制止“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对施工现场存在重大隐患的工程,应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限期整改,并报告项目监理和建设单位。 (五)规范填写《带班工作记录表》(附件三)。带班项目领导要准确记录到岗、离岗时间,委托交接的相关人员,班前教育内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落实情况,问题与隐患的处理情况及相关指令,下一班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带班工作记录表》必须由当班领导自行填写,严禁他人代为填写,确保记录的真实性,安质部门应将《带班工作记录表》每月及时归档。 第十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应建立本企业项目领导施工现场带班的责任考核制度,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对所承揽工程项目经理部的定期检查考核,检查考核结果应报备项目建设和监理单位。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项目领导现场轮流带班生产执行情况应纳入对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范围。 第十五条 项目监理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施工企业项目领导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工作情况和月份带班生产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每季度对各施工合同段项目领导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并将考核结果报建设单位。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施工合同段项目领导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工作的考核奖惩机制,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考核,运用经济与信用等手段,实施严格的奖惩。 第十七条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施工企业项目领导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落实情况的督查。 对未执行带班生产制度的施工企业,应责令纠正,并通报批评,同时作为企业不良信用予以记录;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从重进行行政处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对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项目领导未按照本制度实施施工现场领导带班生产或者弄虚作假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项目建设单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督机构举报。 附件一: 月份带班生产计划表 单位: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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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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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班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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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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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班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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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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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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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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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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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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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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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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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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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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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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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共计×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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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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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副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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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共计×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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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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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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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共计×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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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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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副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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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共计×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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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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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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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共计×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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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 编制: 附件二: 项目领导带班公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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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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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班作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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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班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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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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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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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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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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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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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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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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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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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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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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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工点带班工作记录表 人员配备、到岗、履责情况,特别是专职安全员施工现场履责情况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机械设备运行情况,特别是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等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情况 下一班需要注意的事项: 交班领导(签字): 接班领导(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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