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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 2022-01-17    浏览量:{{ pvCount }}

 各设区市(区)交通局、省高速集团、省公路中心、省交通质安中心、省交通造价站:

  为规范我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障公路运营安全,根据《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条例》《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规章,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制定了《福建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经2021年11月8日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12月10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障公路运营安全,根据《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条例》《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活动。交通运输部负责或委托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竣工验收的公路项目不适用本细则。养护大中修、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本细则简化实施。

  第三条  竣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真实和科学。

  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四条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或审定)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省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竣工验收

  第五条  项目法人应在通车试运营后的第2年初制定竣工验收计划,明确竣工验收工作内部机构、负责人和联系人以及环保、水保、档案验收、质量鉴定、决算审计、土地使用手续等完成时间节点计划,及时报送相应的交通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并于通车试运营之日起3年内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第六条  项目通车试运营2年,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和问题已经全部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后,方可按照《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开展质量鉴定工作质量监督机构可根据项目法人竣工验收工作计划,适当将竣工质量复测提前至竣工质量检测阶段进行,加快质量鉴定工作。

  第七条  工程质量鉴定等级为合格及以上的项目,由项目法人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对因决算、审计、水和环保验收、用地使用手续等因素影响造成不能及时验收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可在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后,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及时返还。

  第八条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车试运营2年;

  (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全部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三)工程决算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机关、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交通主管部门审计(含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四)竣工文件已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的全部内容。

  (五)档案、环保、水保等单项验收合格,土地使用手续已办理。

  (六)各参建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七)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意见。

  第九条  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整理验收准备材料,其主要内容包括:

  1.交工验收报告。

  2.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和监理工作报告。

  3.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批复文件。

  4.档案、环保水保等单项验收意见。

  5.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复文件其中高速公路项目含不动产权证。

  6.审计报告及认定意见。

  7.工程质量鉴定意见。

  8.项目竣工验收组织方案。

  第十条  竣工验收时,所需表格及文档按照《公路工程竣

  (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要求准备竣工验收主要工作内容:

  (一)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

  (二)听取公路工程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及接管养护单位项目使用情况报告。 

  (三)听取工程质量鉴定意见。

  (四)竣工验收委员会成立专业检查组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审阅有关资料,形成书面检查意见。

  五)对项目法人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审定交工验收对设计、施工、监理的初步评价。

  (六)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确定工程质量等级,并综合评价建设项目。

  (七)形成并通过《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等单位代表组成。竣工验收应邀请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参加。国防公路应邀请军队代表参加。大中型项目及技术复杂工程,应当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并组建专家组。专家组职责是为竣工验收委员会在公路工程质量、整体性综合评价提供专业技术咨询服务,并参与竣工验收工作。

  省高速集团控股或跨设区市(区)高速公路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省高指派代表担任;其余高速公路项目,由设区市高指派代表担任。普通公路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区)或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参照确定。

  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等单位代表参加竣工验收工作,但不作为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

  第十 邀请的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坚持原则、作风正派。

  (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够胜任验收工作。

  (三)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熟悉有关公路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掌握有关标准和规范。

  (四)参与公路建设管理实践经验丰富,从事公路工程建设行业管理、政府监管、项目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科研教学等相关工作10年以上。

  (五)不得与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有利害关系。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可建立本管辖区域动态专家库名单,为项目(含安全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提供技术支持,并加强管理。项目法人除邀请库外知名专家外,其余专家原则上从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名单中邀请。

  被邀请专家原则上应按时全程参与各项议程,严格遵守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各方的主要职责是:

  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对各参建单位及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等级,形成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项目法人负责提交项目执行报告及验收工作所需资料,协助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工作。

  设计单位负责提交设计工作报告,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施工单位负责提交施工总结报告,提供各种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监理单位负责提交监理工作报告,提供工程监理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接管养护单位负责提交项目使用情况报告,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等有多家单位的,项目法人应组织汇总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监理工作报、项目使用情况报告。竣工验收时选派代表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交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2,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鉴定得分权值为0.6,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的评分权值为0.2。

  对于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的小型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鉴定得分权值为0.6,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得分权值为0.1,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的评分权值为0.3。

  工程质量评分大于等于90分为优良,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对项目法人及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作进行综合评价。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好,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中,小于75分为差。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综合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7,参建单位工作评价得分权值为0.3(项目法人占0.15,设计、施工、监理各占0.05)。

  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优良,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  发生过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设项目综合评定等级不得评为优良。

  第十八条  路工程竣工验收采取备案制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项目法人印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并连同验收准备材料报相应的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抄送具体负责质量监督机构。其中,高速公路项目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普通公路项目报设区市或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具体由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确定。备案前,项目法人还应在福建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应用系统完成竣工有关信息登记公开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发现项目法人逾期未备案的,或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公路工程竣工验收、质量安全管理规定、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行为的,应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质量监督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备案情况,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  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等从业单位以及其他从事公路工程咨询、监控量测、修复、招标代理等业务和供应材料设备的单位,应积极配合竣工验收工作,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内容及程序对不配合或干扰验收工作的,除按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外,其不良行为将记入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查询系统或福建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应用系统。

  第二十 在项目竣工验收前,按照交通安全、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专项验收意见要求增加的工程,按有关规定报批后,由项目法人组织实施,经审核或审计后纳入竣工决算及竣工验收内容。

  第二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在竣工验收完成之日起1年内,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向档案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接管养护等相关单位完成项目移交手续。移交内容应包括项目档案及法定代表人变更、资产、负债、知识产权、财务管理工作等。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之日起施行。原《福建省高速公路及独立特大型桥梁、隧道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闽交建〔2016〕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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