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生效。
近年来,我省公共交通领域新能源车辆推广成效显著,截至2025年底,全省新能源公交车约1.78万辆、占比达93.3%,新能源巡游出租车约1.6万辆、占比达80%,新能源网约出租车约12.8万辆、占比达90%。随着销售使用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容量衰减步入退役期,废旧动力电池产生量不断增长,即将进入动力电池规模化退役阶段。
在这一背景下,《管理办法》用法治化手段加强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将有效规范各环节参与主体行为,全渠道抓好电池生产、车辆报废、换电运营、维修更换等各类废旧动力电池产生源头的规范管理。《管理办法》重点设计“车电一体报废”等制度,明确“报废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缺失的,应当认定为车辆缺失”,从而防止出现废旧动力电池流向难以掌握的情况。同时,《管理办法》对未按要求交售废旧动力电池、不履行回收责任、违反编码和信息报送要求等行为,设定了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并明确了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增强制度的刚性约束。
下一步,我省道路运输部门将进一步加强与工信、财政、公安等相关部门的协同联动,持续加大《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的宣传解读力度,精准引导新能源汽车维修企业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主动履行废旧动力电池回收法定职责。
(省运输中心车辆处 黄为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