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11日,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福建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交〔2022〕9号),现将修订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和过程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条例》第九条“施工安全生产费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其提取比例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大跨径桥梁、水底隧道灯具有高技术难度和安全风险的项目,应当相应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比例。”及2022年11月21日财政部 应急部新修订印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有关规定,需对《福建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暂行规定》(闽交建〔2010〕151号)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三条中安全生产费用有关内容进行调整修改。
二、主要修改内容
(一)将第六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费用及安全生产条件、保障措施、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等有关要求;并在工程量清单细目中以总额价形式单列安全生产费用作为指定报价,费用总额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5%,且该项费用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大跨径桥梁、海(江)底隧道等具有高技术难度和安全风险的项目,应当相应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比例。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并在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中增列相应项目及费用。”
(二)将第九条第(七)款修改为“按正常施工作业所设置的防失稳支撑、支架等设备费用;”
(三)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数额、项目清单、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并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生产费用,同时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于工程开工日一个月内向施工单位支付至少50%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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