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11日,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问题挂牌督办办法(试行)>和<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问题约谈办法(试行)>的通知》(闽交〔2022〕11号),现将修订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和过程
2021年7月15日新颁布的《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将“通报批评”增设为行政处罚种类,第十六条明确“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新《行政处罚法》实施前印发的《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问题挂牌督办办法(试行)》、《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问题约谈办法(试行)》(闽交建〔2020〕14号)中,存在“通报批评”,与新颁布的《行政处罚法》规定不一致,需删除相关条款“通报批评”内容。
二、主要修改内容
(一)将《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问题挂牌督办办法(试行)》第十六条修改为“对未按挂牌督办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或经2次整改仍不符合工程质量管理要求的,挂牌督办单位应当给予被挂牌督办单位约谈、列入重点监管名单。情节严重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二)将《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问题约谈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修改为“被约谈单位无故不参加约谈或未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责令整改,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乡镇、村委会)的年度绩效给予扣分,并根据相关规定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工程质量事故的,除与年度绩效挂钩外,情节较严重、影响恶劣的,暂停下年度公路水运建设计划安排,取消年度示范单位评比资格,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被约谈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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