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闽江航运统筹规划和开发管理,提升闽江航运在综合交通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对2022年印发的《闽江干流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过程
2022年12月,闽江干流福州马尾至南平延福门恢复通航500吨级船舶,配套管理办法《闽江干流通航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实施,办法在规范通航秩序、提高通航效率等方面取得良好成效。《办法》现试行期已满,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结合工作实际开展修订工作。本次修订旨满足内河船型大型化发展对提升水口船闸通航船型等级的迫切需求,落实交通运输部对内河地方海事管理的新要求,以进一步加强闽江干流的通航管理。
为做好《办法》修订工作,我厅多轮征求各地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和企业意见,赴有关单位进行调研,在厅门户网站完成公开意见征集,并根据征集意见情况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目标任务
为进一步加强闽江干流通航管理,厘清职责分工,维护通航秩序,保障通航安全,强化闽江航运统筹规划和开发管理,提升闽江航运在综合交通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修订2022年印发的《闽江干流管理办法(试行)》。
二、《办法》主要修订内容
(一)进一步明确通航基本要求。办法第七条“船舶应当具备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证书、文书”修改为“船舶应当具备并随船携带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证书、文书,并配备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办法第八条“船舶经营者或所有人应当在海事信息平台或系统注册,落实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同时做好船舶进出港报告信息接收及核查管理等工作。”修改为“船舶经营者或所有人应当在海事信息平台或系统注册,落实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船舶航行进入闽江干流航段时应按规定向属地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入乌龙江大桥下游航段应按规定向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交通管理。海事管理机构做好船舶进出港报告信息接收及核查管理等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最大通航代表船型。将最大通航代表船“闽江干货-Ⅱ(500吨级)”“闽江集-Ⅱ(500吨级)”修改为“闽江干货-Ⅲ(1000吨级)”,主尺度为75m×10.8m×2.2m(总长×型宽×设计吃水)。增加在限定航速等条件下,水口船闸可通航最大吃水2.2m的船舶。新建过闸运输船舶,应符合《闽江干流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要求。
(三)进一步加强通航安全管理。办法新增十一条、十二条,要求能见度不良时,船舶应按规定发出声响信号,加强与周围船舶联系,采取备车、备锚、控制航速等安全措施,必要时选择安全水域停泊。同时针对闽江干流水域特点,新增大雾、大风等恶劣天气的禁限航规定。要求船舶航经桥梁、架空管线等过河建筑物水域时,应当按照规定从限定的通航孔航通过。
(四)推进智慧闽江、绿色闽江建设。推进甚高频基站建设,办法第十七条增加“推进甚高频基站建设,推动闽江干流内河运输船舶全部配备甚高频无线电话”。要求加强船闸信息化建设,办法二十七条增加“建立智慧船闸系统”要求。推动绿色闽江建设,办法第二十四条中优先过闸船舶增加“新能源船舶”。
三、注意事项
闽江干流宁德境内段航道管理工作在省福州港口发展中心移交宁德市交通运输局尚未完成前,由省福州港口发展中心负责相关管理工作,宁德市交通运输局予以配合。移交完成后,由宁德市交通运输局管理。移交工作应于印发之日起2年内完成。
(联系人:郑艺鹏;联系电话:0591-87077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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