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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交通运输非现场执法工作指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时间:2026-05-31 08:30 浏览量:{{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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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福建省交通运输非现场执法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规范非现场执法行为,提升执法质效。随着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在线监管信息系统等在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的广泛应用,非现场执法已成为重要执法方式之一。为统一执法标准,避免随意执法,亟需制定专门指引,推动非现场执法规范有序开展。
  (二)落实法律法规要求,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工作指引》严格规范设备审核、公告与使用,从源头上保障合法合规;统一记录资料审核认定标准,明确无效记录情形,确保证据合法有效,防止“以罚代管”;完善陈述申辩权利保障机制,明确异议处理程序,切实维护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和救济权。
  (三)优化营商环境,推行包容审慎监管。非现场执法是适应数字化时代发展要求的创新监管方式,通过技术赋能实现精准执法,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现场执法和对当事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推动执法从“处罚惩戒”向“教育引导”转变,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交通运输营商环境。
  二、制定目标
  规范和加强全省交通运输非现场执法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实现执法精准化、智能化、便捷化,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三、制定内容
  《工作指引》共24条,主要内容如下:一是明确非现场执法的定义及总体要求,说明制定的目的与依据,界定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等核心概念及执法事项清单的编制要求等。二是确立非现场执法基本原则和流程,提出依法行政、高效便民、寓管于服、智能精准、安全可控的原则,并梳理信息采集、线索审核、依法告知、便捷处理、数据分析等五步流程。三是规范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审核与公告,明确法制审核、技术审核的内容及要求,规定启用前应向社会公告。四是统一记录资料的采集、审核与认定标准,对图像质量、信息要素、审核时限、无效情形等作出具体规定。五是明确案件管辖、不予立案、撤销案件及后续处置机制,同时对记录资料的保存期限、监督检查等作出安排。
  四、重点事项说明
  (一)关于非现场执法的定义与适用范围。《工作指引》明确非现场执法是指交通执法机构运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在线监管信息系统等采(收)集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经审核认定、调查核实后依法作出行政决定的执法方式。本指引适用于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交通执法机构。由投诉举报获取或者有关部门移送转办的真实、合法、有效的记录资料,可以参照本指引处理。
  (二)关于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审核与公告要求。设备设置须经法制审核,法制审核重点评估设置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设备设置使用须经技术审核,技术审核重点查验产品质量、性能及技术标准符合性。设备投入使用前须提前向社会公告设备名称、启用时间、设置地点等信息。
  (三)关于记录资料的审核认定与证据效力。记录资料自采集后6个工作日内,由2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完成审核认定。未通过审核、要素不全、图像不清、设备未检定合格或处于异常期等情形,应认定为无效记录,不得作为执法证据。当事人对记录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提出异议的,执法机构应当予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当事人;经复核,异议成立且不满足立案条件的,应依法撤销案件。
  (四)关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利及案件撤销。交通执法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为其查询、陈述、申辩提供便利。当事人应在收到告知或《调查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经复核,异议成立或不满足立案条件的,应依法撤销案件,并做好标注归档。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处室:厅执法监督局
  联系电话:0591—87077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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