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一批港口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来源: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时间:2024-06-27 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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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福建某仓储有限公司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案
福建某船务代理有限公司委托某船务有限公司从温州运输钢板至莆田,在福建某仓储有限公司码头靠泊装卸。福建某仓储有限公司与福建某船务代理有限公司签订《码头单次作业合同》,合同中约定在船舶作业期间,福建某仓储有限公司需安排现场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监督与指挥。实际上,在作业期间,福建某仓储有限公司未根据该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作业巡查制度》的要求及时纠正福建某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作业人员的违规作业行为。福建某仓储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违法行为。
福建省湄洲湾港口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福建某仓储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福建某仓储有限公司主管人员郭某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案
福建某船务代理有限公司委托某船务有限公司从温州运输钢板至莆田,在福建某仓储有限公司码头靠泊装卸。福建某仓储有限公司与福建某船务代理有限公司签订《码头单次作业合同》,合同中约定在船舶作业期间,福建某仓储有限公司需安排现场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监督与指挥。作业期间,福建某仓储有限公司主管人员郭某未及时检查了解码头作业情况,未采取措施及时纠正福建某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作业人员未穿戴救生衣。福建某仓储有限公司主管人员郭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违法行为。
福建省湄洲湾港口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福建某仓储有限公司主管人员郭某作出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福建某仓储有限公司直接责任人员陈某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案
福建某船务代理有限公司委托某船务有限公司从温州运输钢板至莆田,在福建某仓储有限公司码头靠泊装卸。福建某仓储有限公司与福建某船务代理有限公司签订《码头单次作业合同》,合同中约定在船舶作业期间,福建某仓储有限公司需安排现场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监督与指挥。作业期间,作为福建某仓储有限公司现场管理人员的陈某发现福建某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作业人员未穿戴救生衣进行作业,未采取措施制止该违规行为。福建某仓储有限公司直接责任人员陈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违法行为。
福建省湄洲湾港口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福建某仓储有限公司直接责任人员陈某作出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泉州某港务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2024年3月11日,福建某船务有限公司所属某散货船运载1万吨煤炭靠泊泉州某港务有限公司泊位,并进行卸船作业。在作业期间,泉州某港务有限公司清舱作业人员对某散货船三个货舱进行清舱作业,并在作业前对三个货舱可燃气、一氧化碳和硫化氢含量和氧气浓度进行了检测,符合有关标准。但泉州某港务有限公司未按《防止船舶封闭处所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16993-2021)第5.6.1条“作业人员进入封闭处所开展缺氧危险作业前,应取得由相应负责人批准的进入作业许可”的规定进行清舱作业许可审批。泉州某港务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
福建省湄洲湾港口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泉州某港务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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