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本次降费的范围包括经由厦门港(含漳州辖区港口)吞吐的集装箱货物的货物港务费和港口设施保安费,其中对集装箱货物港务费再降低50%征收,即集装箱货物港务费按《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规定标准的22.5%计收;对集装箱港口设施保安费再降低50%征收,即集装箱港口设施保安费按《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规定标准的40%计收。
其它有关减免收费仍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厦门港部分港口收费标准的通知》(厦府〔2017〕221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厦门港部分港口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厦府〔2017〕317号)执行。
本次降费措施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厦门港口局、省港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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